证券代码:001283 证券简称:豪鹏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到位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67号),公司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0,000股新股,该批复自同意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截至2022年8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0,000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43,8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00,438,381.52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43,361,618.48元。上述募集资金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XYZH/2022SZAA5030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及结余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043,800,000.00元,扣除相关承销保荐费人民币79,500,000.00元(含税)后剩余资金人民币964,300,000.00元。
截止2023年6月30日,本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累计使用募集资金85,070.73万元,均系投入承诺投资项目,其中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28,969.00万元,直接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56,101.73万元。
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累计支付发行费用2,093.84万元。
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产生利息收入及现金管理收益扣除手续费支出的净额为496.93万元。
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9,762.37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已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时任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遵照制度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执行。
公司分别于2022年9月13日、2022年10月1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共使用募集资金94,336.16万元对全资子公司广东省豪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豪鹏”)进行增资以投资建设“广东豪鹏新能源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和“广东豪鹏新能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已将募集资金转入广东豪鹏开立的相关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本期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三)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广东豪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28,969.00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3,381,727.42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已投入的实际投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XYZH/2022SZAA50307)。上述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已于2022年度全部置换完毕。
(四)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总额不超过40,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五)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总额不超过40,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前述现金管理额度由公司及子公司共享,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六)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结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七)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不存在超募资金的情况。
(八)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和去向
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9,762.37万元。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也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形。
六、专项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专项报告业经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8月9日批准报出。
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1日
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广东豪鹏新能源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和广东豪鹏新能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尚未建设完毕。
证券代码:001283 证券简称:豪鹏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3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12月23日至2023年1月3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3年1月5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豪鹏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01)。
3.2023年1月1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年1月11日,公司披露了《豪鹏科技: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04)。
4.2023年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1月13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2023年2月16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3SZAA5B0009),经审验,截至2023年2月13日止公司已收到198位激励对象全额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合计人民币1,860,639.00元(大写:壹佰捌拾陆万零陆佰叁拾玖元整)。各激励对象以货币资金出资52,990,998.72元,股份数为1,860,639.00股,其中:增加股本1,860,639.00元,增加资本公积51,130,359.72元。2023年2月23日,公司披露了《豪鹏科技: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3年2月24日。
6.2023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并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事项的说明
(一)调整事由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若发生派息,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7日、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现有总股本81,860,63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3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24,558,191.70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资本。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1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5月17日。
(二)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3年5月17日实施完毕,根据上述调整方法,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P=28.48元/股-0.3元/股=28.18元/股。
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经取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调整授予价格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将授予价格由28.48元/股调整为28.18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
1.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2.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3.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满足,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1日
证券代码:001283 证券简称:豪鹏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4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3年8月11日
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45.50万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28.18元/股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3年8月11日为预留授予日,以28.1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1名激励对象授予45.5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12月23日至2023年1月3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3年1月5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豪鹏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01)。
3.2023年1月1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年1月11日,公司披露了《豪鹏科技: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04)。
4.2023年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1月13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2023年2月16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3SZAA5B0009),经审验,截至2023年2月13日止公司已收到198位激励对象全额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合计人民币1,860,639.00元(大写:壹佰捌拾陆万零陆佰叁拾玖元整)。各激励对象以货币资金出资52,990,998.72元,股份数为1,860,639.00股,其中:增加股本1,860,639.00元,增加资本公积51,130,359.72元。2023年2月23日,公司披露了《豪鹏科技: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3年2月24日。
6.2023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并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过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3年8月11日作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1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45.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8.18元/股。
三、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2023年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过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212人调整为207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24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由200万股调整为194.4838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0万股调整为45.5162万股。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3年1月13日为首次授予日,同意向207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194.4838万股,授予价格为28.48元/股。
公司董事会确定首次授予日后,在后续资金缴纳过程中,9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57,000股。1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资金筹集不足等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27,199股。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情况一致。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实际授予人数为198人,实际授予数量为1,860,639股。
(二)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若发生派息,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7日、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现有总股本81,860,63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3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24,558,191.70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资本。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1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5月17日。
鉴于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3年5月17日实施完毕,根据上述调整方法,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P=28.48元/股-0.3元/股=28.18元/股。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一致。
四、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具体情况
1.授予股票种类: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限制性股票。
2.授予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3.预留授予日:2023年8月11日
4.预留授予价格:28.18元/股
5.预留授予人数:51人
6.预留授予数量: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50万股,具体分配如下: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根据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5162万股,本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50万股,剩余未授予的162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到期失效。
7.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8.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等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本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9.本激励计划的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提条件。
本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
2、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际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前一年的考核结果确认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S、A、B+、B、C、D六个等级,分别对应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其中,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8月11日,由于预留授予日在本次董事会召开之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无法预计预留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故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测算暂按照2023年8月10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根据2023年8月10日收盘价进行测算,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无法解锁的情况;
2.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除了实际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包含公司董事廖兴群,其在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前6个月内除因首次授予而取得公司限制性股票外,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本次预留授予无高级管理人员参与。
七、激励对象缴纳认购款及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8月11日,该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留住并吸引能够支撑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研发骨干、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及管理骨干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董事会在审议本次预留授予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8月11日,并同意以28.1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51名激励对象授予45.50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意见
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相关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3年8月11日作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1名激励对象授予45.5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
1.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2.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3.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满足,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5.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1日
证券代码:001283 证券简称:豪鹏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1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R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R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R否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留住并吸引能够支撑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研发骨干、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及管理骨干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截至半年报披露日,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已经完成,首次授予日:2023年1月13日,首次授予数量:1,860,639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数量:198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2023年2月24日。
2023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调整为28.18元/股,并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预留授予日:2023年8月11日。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关于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事项
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7日、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1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广东豪鹏新能源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
2023年4月21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3〕325号),深交所对公司报送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申请文件齐备,决定予以受理。
2023年5月9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075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对公司报送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审核问询问题。公司在收到审核问询函后,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就审核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答复,并对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修订,于2023年5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相关文件并通过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
后续公司根据深交所审核机构的意见,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等相关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于2023年7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相关文件并通过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
2023年7月21日,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召开2023年第56次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3、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深圳市安鹏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事项
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全资子公司曙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深圳市安鹏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4、关于在越南投资设立下属子公司的事项
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越南投资设立下属子公司的议案》。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香港豪鹏国际有限公司间接在越南投资设立下属子公司。2023年8月,越南下属子公司已经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关执照。
证券代码:001283 证券简称:豪鹏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6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提供担保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100%,上述担保均是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23年1月10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3年度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含新设立或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0万元。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潘党育先生将视具体情况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市豪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豪鹏”)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署了《额度授信合同》(编号:兴银深光明授信字(2023)第0042号),额度授信最高本金额折算为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整;公司为上述授信与兴业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深光明授信(保证)字(2023)第0042号),合同项下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惠州市豪鹏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592105980L
成立日期:2012年03月08日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党育
住所: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湖工业开发区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
经营范围:生产、研发、销售:镍氢电池、镍氢电池组、锂离子电池、锂离子电池组、电池充电器、移动电源、电源管理系统、风光电一体储能系统、动力电池系统、电池保护板,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一般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公司持有惠州豪鹏20%的股份,公司全资子公司曙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持有惠州豪鹏80%的股份。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经查询,惠州豪鹏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债务人:惠州市豪鹏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授信额度:最高本金额度为25,000万元人民币
3.担保金额:最高本金限额为15,000万元人民币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5.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单笔融资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审议生效的担保额度为600,00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419,7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的186.4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已实际使用的担保额度为120,220.7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的53.41%。上述担保均是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深光明授信(保证)字(2023)第0042号)。
2.惠州豪鹏与兴业银行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编号:兴银深光明授信字(2023)第0042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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