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3-037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鸿盛”)、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安诺”)和绍兴市上虞金冠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金冠”)。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浙江鸿盛提供最高额保证,其中在光大银行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5亿元,在工商银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7亿元;为浙江安诺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3.8亿元;为绍兴金冠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4.3亿元。截至2023年8月10日,公司实际为浙江鸿盛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23.37亿元,为浙江安诺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4.95亿元,为绍兴金冠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5.61亿元,上述担保均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 上述担保均无反担保。

  ●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本次担保对象绍兴金冠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1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署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浙江鸿盛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5亿元。

  同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署三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浙江鸿盛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7亿元;就全资子公司浙江安诺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3.8亿元;就全资子公司绍兴金冠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4.3亿元。

  截至2023年8月10日,公司实际为浙江鸿盛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23.37亿元,为浙江安诺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4.95亿元,为绍兴金冠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5.61亿元,上述担保均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3日、2023年5月11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5日、2023年5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

  法定代表人:刘玉枫

  注册资本:8,420万美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肥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肥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鸿盛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二)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枫

  注册资本:339万美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安诺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三)绍兴市上虞金冠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苏娥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染料制造;染料销售;肥料销售;仪器仪表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肥料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绍兴金冠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注:上述被担保对象,若存在下属子公司的,则其财务数据均为合并报表的数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关于浙江鸿盛《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2、主合同

  主合同是指授信人与受信人浙江鸿盛签订的编号为SXSYZHSX20230024《综合授信协议》以及授信人与受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2023年8月11日至2025年2月10日止。

  3、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5亿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和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6、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关于浙江鸿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债权

  主债权为自2023年8月4日起至2026年5月15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7亿元的最高余额内,工商银行依据与浙江鸿盛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浙江鸿盛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5、保证期间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工商银行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工商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三)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关于浙江安诺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债权

  主债权为自2023年8月4日起至2026年5月15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3.8亿元的最高余额内,工商银行依据与浙江安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浙江安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5、保证期间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工商银行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工商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四)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关于绍兴金冠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债权

  主债权为自2023年8月4日起至2026年5月15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4.3亿元的最高余额内,工商银行依据与绍兴金冠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绍兴金冠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5、保证期间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工商银行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工商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人的控制权,虽然绍兴金冠去年亏损,但今年第一季度已盈利,且上述子公司目前经营正常,担保风险整体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且上述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议案的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3年8月10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87.37亿元,占公司2022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7.16%。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