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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宋晓平先生:

  因你和冯某峰涉嫌操纵“镇海股份”“美芝股份”等4只股票价格的行为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我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拟决定:没收你违法所得11,361,661.85元,并处以34,084,985.55元的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29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联系电话:0755-88666742),逾期视为送达。

  如你对我会拟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会申请陈述和申辩,也可申请举行听证。逾期即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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