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8版)
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通过投赞同票的方式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同意公司自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扣减应向本人发放的现金红利、奖金和津贴等,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直至本人履行承诺或弥补完应由本人承担的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同意公司自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扣减应向本人发放的税后薪酬、现金红利(如有)、奖金和津贴等,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直至本人履行承诺或弥补完应由本人承担的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一)公司承诺
公司就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被监管机构认定为欺诈发行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被监管机构认定为欺诈发行的,并已由监管机构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本企业/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或被监管机构认定为欺诈发行的,本企业/本人将根据监管机构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买回股份或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措施
本次发行后的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预计即期回报将会被摊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要求,公司拟通过加快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加强客户合作和业务拓展,加强成本费用控制及管理层考核,完善现金分红政策等方面全面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降低摊薄影响,填补回报。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本公司拟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强化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为强化主营业务,持续提升核心竞争能力与持续创新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公司将在巩固现有业务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投资建设生产线和研发中心,从产品结构、市场布局和技术实力等方面持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从而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公司将持续推进内部流程再造和制度建设,不断丰富和完善公司业务发展模式,巩固和提升公司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加强日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加强投资管理,全面提升公司的日常经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3、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惠州信宇人高端智能装备生产制造扩建项目”达产后将形成满足10GWh/年锂电池生产的锂电池极片涂辊分自动线和锂电池电芯自动装配线产能,年产25套锂电池烘烤设备产能、5套氢燃料电池生产设备产能,以及年产20套光学膜涂布设备产能,从而进一步满足下游市场的增量需求;“锂电池智能关键装备生产制造项目”实施后公司的干燥设备、涂布设备、自动化生产线三大业务线产能将得到进一步扩充,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公司相应业务的市场份额和竞争地位,提升盈利水平;“惠州信宇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不直接产生收益,新技术的研发可以提升现有产品的性能,且为开发新产品提供技术储备。
公司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尽快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并在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防范风险方面强化管理,以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在实现预期收益的前提下尽可能产生最大效益以回报股东。
4、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审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5、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要求,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公司将严格依据《公司章程(草案)》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制定和执行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方案,并在必要时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未来,发行人将继续严格执行发行人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发行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发行人制定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挂钩。
(6)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挂钩。
(5)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各自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或承担)。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承诺
发行后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九节投资者保护”之“二、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之“(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决策程序”。
公司就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如下承诺:
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的监管指引、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发行上市之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利润分配政策执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充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中介机构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保荐人出具的承诺
本保荐人承诺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二)会计师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大华验字[2022]000308号验资报告、大华核字[2022]0010975号历次验资复核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518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3]000350号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0351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0352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0353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律师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信达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评估机构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付投资者的损失。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杨志明、曾芳出具的承诺
为避免产生潜在的同业竞争,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杨志明、曾芳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直接或间接开展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也未参与投资任何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会直接或间接开展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也不会参与投资任何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
3、如因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或变更经营范围引致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则本人将促成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停止经营相竞争业务的方式,或将相竞争业务纳入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的方式,或将该等相竞争业务/股权/权益转让予无关联第三方的方式,消除潜在同业竞争。
4、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公司,以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5、本人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并将忠实履行承诺,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九、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的控股股东杨志明、实际控制人杨志明、曾芳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已如实向公司披露知悉的全部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将本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按照一般的商业条款,尽量减少并规范本人及/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的交易,严格遵守并尊重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与公司以公允价格进行公平交易,不谋求本人及/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非法利益。
3、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避免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及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并敦促公司的关联股东、关联董事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的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或关联关系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存在利用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或关联关系在关联交易中损害公司及小股东的权益或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本人投资、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6、本人承诺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遵守以上承诺。
十、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社保、公积金缴纳事宜的承诺函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志明、曾芳已出具书面承诺,承诺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本次发行上市前职工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问题而遭受损失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缴职工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本人保证对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充分补偿,使公司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失或承担该等责任之前的经济状态。
(二)关于股份制改造过程缴纳所得税事宜的承诺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杨志明、曾芳已出具书面承诺,承诺若发行人发起人股东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未按规定缴纳所得税的行为而被税务机关要求缴纳滞纳金,其保证将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全额予以补缴;若发行人因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股份制改造涉及的所得税而被税务机关处以任何行政处罚,其保证将补偿发行人因此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十一、股东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
本公司现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发行类第2号》相关要求,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2、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4、本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聘请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上述机构及人员与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均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5、本公司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本公司之直接或间接股东(追溯至最终持有人),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直接或间接股东里不存在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工作人员,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在发行部或公众公司部借调累计满12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的非会管干部,从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非会管干部。
7、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东入股价格明显异常的情形,且直接或间接股东(追溯至最终持有人)不存在以下不当入股的情况:
(1)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
(2)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
(3)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
(4)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
(5)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
8、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二、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郑重承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因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强制执行、发行人上市后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股份的情形除外;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同意公司自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扣减应向本人发放的薪酬、现金红利、奖金和津贴等,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直至本人履行承诺或弥补完应由本人承担的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因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强制执行、发行人上市后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同意公司自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扣减应向本人发放的薪酬、现金红利(如有)、奖金和津贴等,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直至本人履行承诺或弥补完应由本人承担的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十四、关于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五、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内容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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