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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270     证券简称:臻镭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15,024,100股,限售期为19个月。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8月28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31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310,000股,并于2022年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09,210,00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85,311,576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78.1170%,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23,898,424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1.883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限售期限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9个月,股东数量为8名,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15,024,1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9.8265%,将于2023年8月28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23年5月12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同意以公司总股本109,21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转增43,684,000股,分配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52,894,000股,转增的43,684,000股已于2023年6月1日上市。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2023年6月1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以公积金转增导致新增限售股4,292,600股,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合计为15,024,100股。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等相关文件,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1、陈金玉的承诺

  (1)本人于发行人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12个月前,已持有发行人91.00万股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

  (2)本人于发行人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12个月内,通过受让形式增加持有发行人65.11万股股份,自本人入股发行人且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

  (3)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有关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2、赵宏舟的承诺

  (1)本人于发行人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12个月前,已持有发行人112.00万股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

  (2)本人于发行人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12个月内,通过受让形式增加持有发行人24.50万股股份,自本人入股发行人且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

  (3)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有关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3、杭州驰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承诺

  (1)本企业于发行人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12个月前,已持有发行人223.95万股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

  (2)本企业于发行人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12个月内,通过受让形式新增持有发行人17.50万股股份,自本企业入股发行人且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

  (3)本企业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有关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4、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江苏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国投(宁波)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北泉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一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自本企业入股发行人且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有关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3)本企业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企业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4)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经核查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臻镭科技本次申请解除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的相关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对臻镭科技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15,024,100股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15,024,100股,限售期为19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8月28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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