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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ST康美        编号:临2023-02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402,094.25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2022年度已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基于审慎性原则,依据一审判决结果,以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被抵押的不动产账面价值为限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共计60,916.28万元,减少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0,916.28万元。本判决对公司2023年度利润具体影响以案件最终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继续保留法律权利,依据相关规定,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4309号《民事判决书》,就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具体如下: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中药城)、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商贸)、康美(亳州)世纪国药中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国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

  (一)2022年1月29日,公司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8)。主要内容为: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实业)与渤海信托先后于2018年11月28日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2018年12月5日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合计贷款356,000.00万元,为担保上述贷款康美实业及相关方向渤海信托提供了担保措施并签订相关协议。之后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康美实业未按约定向渤海信托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各担保人也未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渤海信托将康美实业、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许冬瑾等十五人列为被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5,224.47万元,利息、罚息等80,365.5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请求对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抵押的不动产行使相关抵押权,请求对康美实业及相关方持有并质押的股权行使质权。

  (二)2022年9月3日,公司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2)。渤海信托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2,224.47万元,利息、罚息等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请求对康美实业、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抵押的不动产行使抵押权,请求对康美实业及相关方持有并质押的股权行使质权。本案一审判决如下:

  1、 被告康美实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尚欠原告渤海信托的借款本金281,989.47万元及部分利息、罚息;

  2、 被告康美实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信托支付律师费150万元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2.24万元;

  3、 原告渤海信托对本判决第1、2项确定的被告康美实业之债务,有权以被告康美实业、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 原告渤海信托对本判决第1、2项确定的被告康美实业之债务,有权以被告康美实业及相关方持有并提供质押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 被告马兴田及相关方对本判决第1、2项确定的被告康美实业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2.58万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揭阳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2022年10月29日,公司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9)。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揭阳中院递交了上诉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 本案件的进展情况

  今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民终4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变更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第1判项为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尚欠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281,989.47万元及部分利息、罚息(缩短罚息的期限);

  (二)维持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第2、3、4、5项判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保留法律权利,依据相关规定,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2022年度已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基于审慎性原则,依据一审判决结果,以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被抵押的不动产账面价值为限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共计60,916.28万元,减少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0,916.28万元。本判决对公司2023年度利润具体影响以案件最终执行情况为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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