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3-06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8月16日(星期三)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8月16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473号上海南桥绿地铂骊酒店。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Jun Xu(徐俊)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67人,代表股份2,730,954,8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35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1,768,952,0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453%;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362人,代表股份962,002,8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90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63人,代表股份483,999,0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0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2,78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359人,代表股份481,212,8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84%。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2023年8月10日),公司总股本为6,740,787,907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01,889,6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1%,在计算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870,366,47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889%;
859,260,49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643%;
1,277,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104,200,66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313%;378,470,49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047%;1,277,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1,870,366,47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889%;
859,220,49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629%;
1,317,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2%;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104,200,66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313%;378,430,49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964%;1,317,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2%。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870,366,47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889%;
859,260,49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643%;
1,277,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104,200,66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313%;378,470,49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047%;1,277,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刘靓、舒伟佳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