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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3-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8月8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3年8月17日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董事9名,实际参与董事9名。董事长万仁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6.2亿元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威迈斯”)进行增资以实施“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芜湖威迈斯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共计人民币38,804.16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含本数)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上市后的规范运作,公司制定了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资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额度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发行上市的条款进行修订并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的变更登记以及《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3-002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8月8日发出会议通知,2023年8月17日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监事3名,实际参与监事3名。监事会主席张昌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威迈斯”)进行增资主要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助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芜湖威迈斯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38,155.91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以募集资金648.25万元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起12个月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及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自有资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为了防范汇率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公司建立了健全有效的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体系,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3-004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06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21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7.2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090.9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5,509.3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3,581.5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第1-10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截至目前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经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本次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由于公司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是通过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威迈斯”)增资的方式来实施,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设立芜湖威迈斯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公司及子公司与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芜湖威迈斯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就增设专户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61477510251,截至2023年8月1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德慧、姜晓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3-006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本次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06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21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7.2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090.9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5,509.3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3,581.5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第1-10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投资:

  单位:人民币万元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及确保资金安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利用公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地实现公司募集资金的保值增值,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起12个月内,在不超过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现金管理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四)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授权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七)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拟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购买投资产品,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的现金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现金管理产品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并定期将投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公司将依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损益情况。

  2.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通过以上措施确保不会发生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的情况。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同时,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六、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开展的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业务不涉及关联交易。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起12个月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0亿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认为: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公司通过开展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3-008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资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额度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原则,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投机和外汇套利等高风险外汇交易。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仍存在一定的汇率波动风险、法律风险等,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情况概述

  (一)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原则,不做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业务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二)交易金额

  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公司拟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需保证金和占用授信额度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在授权期限内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

  (三)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四)交易方式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外币币种为美元、欧元、英镑、新币、港币等。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五)交易期限及授权事项

  本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管理层在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但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风险分析

  1.汇率波动风险: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存在不可预见性,可能带来汇率的大幅波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面临一定的市场判断风险,存在亏损的可能性。

  2.履约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对手出现违约,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公司套期保值盈利从而无法对冲公司实际的汇兑损失,将造成公司损失。

  3.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二)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批权限、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及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

  2.公司财务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有的外汇交易行为均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投机和套利交易。

  3.在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前进行比较分析,选择最适合公司业务背景、流动性强、风险较可控的外汇套期保值产品开展业务。

  4.为控制交易违约风险,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5.公司审计部将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四、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货币保值和规避汇率风险为目的,通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提高积极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利润造成不良影响,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准则及指南的相关规定,对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处理,具体的会计处理最终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关于外汇套期保值产品的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自有资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增强财务稳健性,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制定相关的风险管理规定,相关内控制度健全,有利于加强外汇套期保值风险管理和控制,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及内控程序在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和风险控制。本次事项经董事会批准,公司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自有资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为了防范汇率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公司建立了健全有效的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体系,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东方证券保荐承销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和防范外汇市场风险,且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作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3-009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变更的相关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06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210.00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第1-10号),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37,885.7142万元变更为42,095.7142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37,885.7142万股变更为42,095.7142万股。

  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并于2023年7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根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和《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并结合公司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根据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于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的变更登记以及《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3-003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

  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资对象:全资子公司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威迈斯”)

  ● 增资金额: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6.2亿元向芜湖威迈斯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芜湖威迈斯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亿元增至人民币8.2亿元,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仍持有芜湖威迈斯100%股权。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6.2亿元向芜湖威迈斯进行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芜湖威迈斯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06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21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7.2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090.9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5,509.3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3,581.5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第1-10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投资: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T7UB58T

  3. 法定代表人:万仁春

  4.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5. 成立时间:2018年11月12日

  6. 注册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昌路与花津南路交叉口往西北约90米

  7. 经营范围:新能源汽车电源、通信电源、电梯电源、医疗电源、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 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9. 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无

  10. 芜湖威迈斯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四、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情况

  芜湖威迈斯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作为本次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6.2亿元对芜湖威迈斯进行增资以实施上述募投项目。上述募集资金将直接汇入芜湖威迈斯拟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本次增资完成后,芜湖威迈斯注册资本将增加至人民币8.2亿元,公司仍持有其100%的股权。

  五、本次增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芜湖威迈斯进行增资主要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和用途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助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本次增资行为不存在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六、本次增资后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芜湖威迈斯将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芜湖威迈斯进行增资主要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助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宜。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芜湖威迈斯进行增资主要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助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宜。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东方证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芜湖威迈斯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芜湖威迈斯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九、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3-005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共计人民币38,804.16万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06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21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7.2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090.9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5,509.3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3,581.5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第1-10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投资: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内部相关制度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可用于置换前期公司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和置换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截至2023年8月1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38,155.91万元,公司拟以募集资金38,155.91万元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天健审〔2023〕1-854号《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090.9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5,509.3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3,581.54万元。截至2023年8月10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约人民币648.25万元(不含增值税),该部分采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健审〔2023〕1-854号《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予以鉴证。

  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上表列示金额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四、本次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共计人民币38,804.16万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分别对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和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38,155.91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以募集资金648.25万元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38,155.91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以募集资金648.25万元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天健审〔2023〕1-854号《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1-854号);

  (三)《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3-007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董事会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含本数)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中短期安全性高、流通性好、中低风险、稳健型金融机构产品,使用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12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本次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为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益,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和保证资金安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对闲置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现金管理,以增加公司收益。

  (二)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用于现金管理的资金均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

  (三)现金管理额度及期限

  公司计划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含本数)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四)现金管理产品类型

  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存款类产品或银行理财产品或券商收益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转让存单、券商收益凭证等)。以上投资品种不涉及证券投资、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权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或信托产品。

  (五)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在有效期及前述资金额度内决策并签署相关合同和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现金管理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六)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计划开展现金管理业务的交易对方为银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产权、资产、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本次现金管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现金管理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进行,有助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的正常运转。通过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合理的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三、现金管理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现金管理风险

  为控制风险,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转让存单、券商收益凭证等),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其投资收益不排除会受到利率、政策等市场波动的影响,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

  (二)现金管理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投资对象,主要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发行主体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财务部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理财风险。

  3.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决议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开展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业务不涉及关联交易。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存款类产品或银行理财产品或券商收益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转让存单、券商收益凭证等),有助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的正常运转。通过对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合理的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含本数)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及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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