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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5186             证券简称:健麾信息                公告编号:2023-01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9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6月29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6,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240,000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戴建伟、上海荐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海德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 3 名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人民币0.09 元。待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人民币 0.072 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人民币0.081元;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人民币0.09元。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人民币0.081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人民币0.08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人民币0.081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不进行代扣代缴,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人民币0.09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21-5838035

  特此公告。

  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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