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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债市统一,提高承销业务执业质量

中证协修订并更名6项自律规则

  本报记者 周尚伃

  根据证监会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后的规则修订安排,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组织修订并更名6项自律规则,包括《债券承销业务规则》《债券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指引》《债券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工作底稿目录细则》《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公开发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置债券违约风险指引》,并向券商征求意见。

  在债券承销业务方面,中证协组织修订《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则》,并将规则更名为《债券承销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承销规则》)。

  《承销规则》的修订主要针对调整优化企业债券承销业务规则体系,增加上位规则支撑,修订尽职调查、信息披露等相关要求,促进提高公司(企业)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化水平;提高承销报价内部约束制度规则层级,持续规范公司(企业)债券承销业务市场秩序。

  修订内容还包括扩大适用范围,明确公司(企业)债券承销业务规则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进一步促进债券市场统一。同时,增加规制环节,将“承销报价”明确为约束范围;将主承销商提交收费情况说明的时间要求适当压缩,进一步提升承销机构承销报价内部约束;在提升“看门人”的履职要求的背景下,要求承销机构“充分揭示风险”等。

  在证监会统一部署下,结合日常自律管理实践,中证协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予以修订,并更名为《债券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指引》。

  一是坚持市场导向并明确核查重点。对于符合债券优化审核安排的发行人,承销机构在不免除自身责任的基础上可以适当简化和优化对部分内容的尽调方式;对于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与投资者权益的相关事项,细化尽职调查的相关内容与要求;对于信息披露新增要求,明确尽职调查相应义务,促进公司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进一步厘清承销机构的尽调期间、尽调范围、尽调内容和尽调方式,进一步区分特别注意义务和普通注意义务,并明确尽职调查的主体为“主承销商”,督促主承销商及证券服务机构履职尽责,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是统一升级执业标准。本次修订充分考虑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业务特点,合并升级了两个品种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执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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