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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年年度报告部分内容的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3-06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公司指定媒体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事后核实,现对部分内容予以更正,该更正内容不涉及财务信息的变更,具体更正内容如下(更正后的内容加粗加黑显示):

  一、《2022年年度报告》“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六、资产及负债状况分析”中的“3、截止报告期末的资产权利受限情况”和《2022年年度报告》“第十节  财务报告”之“七、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中的“69、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更正如下:

  更正前:

  1、第三节.六.3、截至报告期末的资产权利受限情况                       单位:元

  

  2、第十节.七.69、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                         单位:元

  

  更正后:

  1、第三节.六.3、截至报告期末的资产权利受限情况                       单位:元

  

  2、第十节.七.69、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                         单位:元

  

  二、《2022年年度报告》“第十节 财务报告”之“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中的“19、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情况”更正如下:

  更正前:

  1、第十节.七.19.(1)无形资产情况                                    单位:元

  

  更正后:

  1、第十节.七.19.(1)无形资产情况                                      单位:元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2022年年度报告》其他内容不变。公司对本次更正事项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定期报告编制的审核工作,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9日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3-066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于2023年8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和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8月18日(星期五)10: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1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李尤立先生

  6、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88,685,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42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8,597,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396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87,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7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87,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87,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7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关于《增加对外捐赠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61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7%;反对6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0466%;反对6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95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2.01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6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95%;反对6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8965%;反对6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1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2.02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6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95%;反对6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8965%;反对6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1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2.03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64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3%;反对4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8294%;反对4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17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2.04关于《修改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64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3%;反对4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8294%;反对4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17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2.05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61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7%;反对6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0466%;反对6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95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2.06关于《修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64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3%;反对4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8294%;反对4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17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耿春丽、李妍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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