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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3-1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7日和2023年5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为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维信诺(固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维信诺贸易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汕头市金平区维信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和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73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和2023年5月1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孙公司国显光电因生产经营的需要,近日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署了《综合授信协议》,向光大银行申请人民币4亿元的授信额度,其中敞口授信额度为2亿元,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4年8月15日。公司和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共同担保人对上述2亿元的敞口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分别与光大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国显光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28.72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31.72亿元(其中占用2023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29.72亿元),本次担保后国显光电2023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30.28亿元。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 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4幢

  5. 法定代表人:高孝裕

  6. 注册资本:670,715.246304 万元人民币

  7. 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8. 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 国显光电为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 92.88%的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国显光电7.12%的股权,国显光电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

  四、 《综合授信协议》的主要内容

  受信人(甲方):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授信人(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第一条 最高授信额度和具体授信额度

  1、本协议项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肆亿元整。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2022年签署的《综合授信协议》项下未结清业务授信额度或业务协议全部纳入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管理,同时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担保/保证均涵盖前述《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未结清业务。

  3、上述最高授信额度为一般贷款,具体授信额度为人民币肆亿元整。

  第二条 授信期限

  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4年8月15日。

  具体业务的期限以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为准,但每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具体授信额度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晚于上述最高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限的截止日(含)。

  第三条 担保

  为保证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得到清偿,采取如下担保方式: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与乙方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第四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为确保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受信人”)与授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授信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担保受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全部债务。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

  保证人和授信人共同确认,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项下的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涵盖授信人与受信人2022年签署的《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未结清业务。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第四条 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五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保证人和授信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六、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国显光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孙公司,公司通过全资 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92.88%的股权,国开发展基金有限 公司持有国显光电7.12%的股权。虽然国显光电并非公司全资控股,但公司对其 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国开基金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公司为下属控股孙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孙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孙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方资产优良,虽然国显光电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786,424.96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52.56%,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789,699.85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7.44%,对子公司担保为996,725.11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八、 备查文件

  1. 《综合授信协议》;

  2. 《最高额保证合同》;

  3.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4.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3-102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7日和2023年5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为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维信诺(固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维信诺贸易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汕头市金平区维信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和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73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和2023年5月1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孙公司国显光电因生产经营的需要,近日与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金租”)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以其自有的部分设备与光大金租开展售后回租赁业务,融资总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租赁期限为2年。公司对上述业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光大金租签署了《保证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国显光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28.72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31.72亿元(其中占用2023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29.72亿元),本次担保后国显光电2023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30.28亿元。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 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4幢

  5. 法定代表人:高孝裕

  6. 注册资本:670,715.246304 万元人民币

  7. 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8. 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 国显光电为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 92.88%的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国显光电7.12%的股权,国显光电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基金”)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

  四、 《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租人: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承租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为国显光电合计拥有的账面净值约为1.20亿元的机器设备。

  第二条 租赁本金:人民币壹亿元整。

  第三条 租赁期限:2年。

  第四条 名义货款:如乙方完整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则优惠为人民币壹佰元整。

  第五条 担保方式:由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六条 资金用途:补充承租人营运资金。

  第七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开始生效。

  五、 《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出租人: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称“承租人”)与乙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全部附件(以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担保承租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向乙方支付的租赁本金及其利息等全部款项,其中租赁本金的币种和金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第二条 保证方式

  1.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保证一经做出即不可撤销,且本保证是甲方的连续性义务,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

  2. 承租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适当或完全履行债务的,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为: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乙方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逾期罚息、挪用罚金、违约金、赔偿金、风险抵押金、名义货款、其他应付款项、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拍卖费、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履行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主合同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日)起三年。

  第五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六、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国显光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孙公司,公司通过全资 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92.88%的股权,国开发展基金有限 公司持有国显光电7.12%的股权。虽然国显光电并非公司全资控股,但公司对其 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国开基金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公司为下属控股孙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孙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孙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方资产优良,虽然国显光电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786,424.96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52.56%,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789,699.85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7.44%,对子公司担保为996,725.11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八、 备查文件

  1. 《融资租赁合同》;

  2. 《保证合同》;

  3.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4.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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