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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3年4月4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3年度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3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的预计不超过人民币64.85亿元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的担保种类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及定金等,担保内容包括综合授信额度、贷款、保函、承兑汇票、票据池、融资租赁等,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担保、下属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以及下属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具体条款以公司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公司同步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捷登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马伟先生为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3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无需公司提供任何反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3年度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及《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

  二、本次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宝馨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宝馨”)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与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苏州宝馨提供担保本金最高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保证责任(含本次借款);公司实际控制人马伟先生与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为苏州宝馨提供担保本金最高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保证责任(含本次借款);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宝馨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宝馨”)与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针对本次借款为苏州宝馨提供担保本金最高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保证责任。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马伟为苏州宝馨提供担保的合同

  1、保证人: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伟

  2、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3、债务人:苏州宝馨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债权额: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伍仟万元整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7、保证期间: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安徽宝馨为苏州宝馨提供担保的合同

  1、保证人:安徽宝馨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2、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3、债务人:苏州宝馨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债权额: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贰仟万元整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7、保证期间: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对外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亿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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