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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23-03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8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中山南路119号15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金文忠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3人,出席10人,非执行董事俞雪纯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吴弘先生因公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执行董事程峰先生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8人,出席8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王如富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监票人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见证律师以及高伟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01 关于免去程峰先生为公司非执行董事的事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2 关于选举李芸女士为公司非执行董事的事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雷丹丹律师、曹江玮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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