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3-5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缴纳上诉费(二审),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及其全资子公司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医药”)为案件一审的被告、二审的上诉人,莱美药业及莱美医药分别系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
● 涉案金额:51,457,5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本次诉讼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基于谨慎性原则,经公司财经部初步测算,预计对公司本年度利润的影响金额为-51,761,588元。因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尚未正式开庭审理,二审判决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 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控股子公司莱美药业及公司控股孙公司莱美医药前期收到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吉0193民初85号,该诉讼事项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48)。莱美药业与莱美医药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分别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上诉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上诉人一(一审被告):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建生,董事长
2.上诉人二(一审被告):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戎钊,执行董事兼经理
3.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泽波,董事长兼总经理(截至目前,董事长兼总经理已变更为辛运宏)
4.管辖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5.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缴纳上诉费(二审),尚未开庭
(二)上诉人一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2)吉0193民初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2.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3.请求判令被上诉人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上诉人二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2)吉0193民初85号民事判决;
2.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或全部诉讼请求;
3.请求判令被上诉人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莱美药业与莱美医药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分别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已均于2023年8月18日缴纳上诉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根据本次诉讼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基于谨慎性原则,经公司财经部初步测算,预计对公司本年度利润的影响金额为-51,761,588元。因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尚未正式开庭审理,二审判决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2.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并根据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2.莱美药业《民事上诉状》、莱美医药《民事上诉状》;
3.上诉费缴纳凭证。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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