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17 证券简称:天域生态 公告编号:2023-08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我司涉案金额为公司持有的青海聚之源12.25%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及所涉案件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3)鲁0405民初2321号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二:刘炳生
被告三: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告诉讼事实、理由
2022年11月29日,丰元股份与青海聚之源、刘炳生、天域生态以及蔡显威签订《股权投资框架协议》,丰元股份拟通过增资方式对青海聚之源投资。《股权投资框架协议》第三、1条约定,“乙方(丰元股份)为上市公司,若因乙方内、外部审核/审批等客观原因导致本次投资无法继续实施的,应当在乙方书面通知甲方(青海聚之源)后10个工作日内退回乙方已支付的订金,丙方1(刘炳生)对甲方退回订金事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丙方3(天域生态)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中的35%股权质押给乙方,用于担保上述还款。”《股权投资框架协议》签订后,丰元股份陆续向青海聚之源支付订金共计人民币71,602,222元,天域生态于2023年1月17日办理协议约定的股权出质登记。
2023年6月29日,丰元股份向青海聚之源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本次投资无法继续实施,要求退回订金,但青海聚之源至今未将订金退回。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青海聚之源向丰元股份返还订金人民币71,602,222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人民币71,602,222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2、判决被告二刘炳生对被告一青海聚之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决丰元股份对被告三天域生态持有的被告一青海聚之源12.25%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三被告负担。
二、其他说明
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与丰元股份签订《担保合同》:
1、担保方式:公司以持有青海聚之源股权中的35%的股权(即12.25%)质押给丰元股份
2、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人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
3、特别约定:如果自主合同(股权投资框架协议)生效后60日,丰元股份仍未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投资的,公司担保责任自动解除。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参股公司签署<股权投资框架协议>及对外提供担保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0)。
三、采取的措施
根据丰元股份终止投资青海聚之源的决定及公司与丰元股份签订的《担保合同》特别约定,为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公司于2023年08月09日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等文件,另案起诉丰元股份,并请求判令丰元股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天域生态办理青海聚之源12.25%的股权质押登记注销,请求判令丰元股份承担本案诉讼费。截至本公告日,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已网上审查通过我司对丰元股份的另案起诉,尚未立案受理,后续公司将持续关注受理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丰元股份就上述案号为(2023)鲁0405民初2321号的案件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冻结了公司持有的青海聚之源12.25%的股权。本次冻结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积极应诉,以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由于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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