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23-4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8月22日上午9点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情况: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程杰先生主持。
(六)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23人,303,396,8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1130%。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12,720,4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032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3人,代表股份90,676,3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080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1人,代表股份94,110,0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61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3,433,6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33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3人,代表股份90,676,3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080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二)表决结果
1.关于补选丁红岩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424,8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00%;反对1,970,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49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137,9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045%;反对1,970,0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934%;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关于补选商恩志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364,3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413%;反对5,030,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581%;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077,5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6525%;反对5,030,4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45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清、罗瑞芳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指派本所李清律师、罗瑞芳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年8月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2023年8月22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3年8月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8月22日(星期二)上午9点在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程杰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理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2,720,49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3.0323%。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0,676,38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0807%。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1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4,110,03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61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3,433,65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33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3人,代表股份90,676,38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0807%。
4、现场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股东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经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提案1.00《关于补选丁红岩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1,424,8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00%;反对1,970,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49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137,9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045%;反对1,970,0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934%;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提案2.00《关于补选商恩志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8,364,3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413%;反对5,030,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581%;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077,5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6525%;反对5,030,4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45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师(签章):李 清
律师(签章):罗 瑞 芳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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