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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密集公布 支持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本报记者 韩 昱

  8月22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一批有利于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简称“创新企业CDR”)、货物期货市场、沪深港通等领域的税收政策。

  公布的相关文件分别为《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从具体内容来看,一项政策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施行:为继续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增值税政策方面,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在印花税政策方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另外几项政策均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包括:为继续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为继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为继续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和健康发展,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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