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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2版)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下转C4版)

  

  (上接C2版)

  回拨机制启动前,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828.75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783.75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3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发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下及网上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最终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及战略配售情况将在2023年9月6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予以明确。

  (四)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五)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均应通过财通证券网下投资者平台(https://emp.ctsec.com/)在线提交《承诺函》及相关核查资料。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二、战略配售”。

  (六)本次发行的重要时间安排

  1、发行时间安排

  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的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同时,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4、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2、本次发行路演推介安排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2023年8月24日(T-7日)至2023年8月28日(T-5日)期间,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通过现场、电话、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网下路演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过《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

  推介的具体安排如下:

  网下路演推介阶段除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及见证律师以外的人员不得参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对两家及两家以上投资者参与的路演推介过程全程录音;对网下投资者一对一路演推介的,记录路演推介的时间、地点、双方参与人及主要内容等,并存档备查。本次网下路演推介不向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2023年9月1日(T-1日)进行网上路演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回答内容严格界定在《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内,具体信息参阅2023年8月31日(T-2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1、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2、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5.00%,即137.50万股。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2023年8月31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3、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2023年9月6日(T+2日)公布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

  1、跟投主体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发行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保荐人跟投机构为财通证券相关子公司财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创新”)。

  2、跟投数量

  如发生上述情形,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财通创新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财通创新的实际认购数量与发行人的最终发行价格及最终发行规模有关,财通证券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财通创新实际认购的股票数量作出调整。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2023年8月31日(T-2日)予以明确。

  若确定的发行价格未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发行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不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若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承诺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三)限售期限

  如发生上述情形,财通创新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核查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聘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已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如发生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情形,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2023年9月1日(T-1日)进行披露。

  如财通创新未按《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跟投,发行人应当中止本次发行,并及时进行披露。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

  1、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及前述机构资产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在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后,方可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和配售。期货资产管理子公司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及配售。

  2、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及《首发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3、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23年8月28日,T-5日)中午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

  同时,网下投资者应确保在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网下询价和配售过程中相关配售对象处于注册有效期、缴款渠道畅通,且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注册的银行账户等申购和缴款必备工具可正常使用。

  4、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23年8月25日,T-6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日均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日均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5、所有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应于2023年8月28日(T-5日)中午12:00前通过财通证券网下投资者平台(https://emp.ctsec.com/)完成相关信息录入及核查材料上传工作,具体方式请见本公告“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之(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

  6、若配属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当满足《首发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且持续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条件;

  (3)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其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

  (4)符合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投资者应当于2023年8月28日(T-5日)中午12:00前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备案。期货资产管理子公司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

  7、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须在2023年8月28日(T-5日)中午12:00前完成备案。

  8、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限制名单及异常名单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8)信托资产管理产品或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投资目的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的证券投资产品;

  (9)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上述第(9)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9、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7月31日)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3年8月22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投资者若参与斯菱股份初步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23年8月28日(T-5日)中午12:00前)通过财通证券网下投资者平台(网址:https://emp.ctsec.com/)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

  网下投资者应当履行合规审核程序后,向主承销商提供相关信息及核查材料。网下投资者须确保电子版文件、盖章扫描件、原件三个版本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其向主承销商所提供的信息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上信息,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

  网下机构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备案并具有创业板权限的数据为准。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未在上述规定时点前完成注册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机构投资者、配售对象自负。

  1、注册及信息报备

  登录财通证券网下投资者平台(网址:https://emp.ctsec.com/),并根据网页右上角“操作指引下载”下载《创业板投资者操作指引》的操作说明(如无法下载,请更新或更换浏览器,建议使用google chrome浏览器),在2023年8月28日(T-5日)中午12:00前完成网站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用户注册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用户,请务必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畅通。

  用户在提供有效手机号码,接收到手机验证码并登录成功后,请按如下步骤在2023年8月28日(T-5日)中午12:00前完成网站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第一步:点击“正在发行的项目—斯菱股份—进入询价”链接进入投资者信息填报页面;

  第二步:提交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输入并选择正确的投资者全称,输入正确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券业协会编码,以及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三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并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四步:阅读《申购电子承诺函》,点击“确认”进入下一步。一旦点击确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申购电子承诺函》的全文内容;

  第五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模板均在页面右侧的“模板下载”处);

  第六步:点击“提交审核”,等待审核结果。

  2、提交投资者报备材料

  所有投资者及配售对象应通过财通证券网下投资者平台提交核查材料的电子版。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具体核查材料如下:

  (1)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财通证券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需提交《申购电子承诺函》(电子版)及《网下投资者参与创业板新股网下询价与配售的承诺函》(加盖公章的PDF版)。电子承诺函提交的方式为点击确认自动生成的电子版《申购电子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参与创业板新股网下询价与配售的承诺函》可在“项目列表”页面中点击斯菱股份项目下方的“投资者资质承诺函模板(机构)”下载模板,加盖公司公章并上传。上述承诺函一旦提交则表明投资者如实提供了本次网下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确认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

  (2)所有投资者均须向主承销商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所有投资者均须向主承销商提交《关联方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关联方基本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及盖章版PDF文件,EXCEL版及盖章版PDF文件内容需保持一致。

  (4)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投资账户、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除此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及盖章版PDF文件,EXCEL版及盖章版PDF文件内容需保持一致。

  (5)所有投资者均需向主承销商提交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包括《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电子版文件和PDF盖章版扫描件等。投资者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相应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的估值日为《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7月31日),具体要求如下:

  ①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2023年7月31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账户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3年8月22日(T-9日)配售对象账户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②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类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2023年7月31日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中的总资产金额。

  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配售对象,应由托管机构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如银行等托管机构无法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应由托管机构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以及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基金估值表和《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2023年7月31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网下投资者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确保其填写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电子版中的总资产金额与PDF盖章版及其他证明材料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保持一致,且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如出现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财通证券网下投资者平台提交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与其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6)若投资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还需在询价对象的“其他资料”处上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文件扫描件。

  (7)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期货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资产管理计划或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等,均需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

  (8)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通)。

  提交投资者报备材料过程中如有无法解决的问题,请及时拨打咨询电话0571-87827953;0571-87821503;0571-87825137或通过咨询邮箱zbsc@ctsec.com咨询。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上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主承销商有权将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确定为无效报价。

  未按规定提交文件、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或投资者所提供材料未通过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审核,主承销商将拒绝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与配售,并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初步询价

  1、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的当日把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置于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供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参考。

  2、网下投资者应对本次发行报价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形成的定价报告或定价决策会议纪要、报价知悉人员通讯工具管控记录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有关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网下投资者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等相关资料的系统留痕时间、保存时间或最后修改时间应为本次发行的询价结束前,否则视为无定价依据或者无定价决策过程相关资料。网下投资者定价依据提供的报价建议为价格区间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

  3、本次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相关法规及本公告要求的投资者应于2023年8月28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下转C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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