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01 证券简称:平安银行 公告编号:2023-038
优先股代码:140002 优先股简称:平银优01
一、重要提示
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或“本行”)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2、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行董事长谢永林、胡跃飞(履行行长职责)、副行长兼首席财务官项有志、会计机构负责人朱培卿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4、本行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2023年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12人,实到董事12人。会议一致同意本报告。
5、本行202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行202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阅。
6、本行2023年半年度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三、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关键指标
(货币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3.2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货币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注:(1)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相关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计算。本行于2016年3月7日非公开发行200亿元非累积型优先股,于2020年2月发行300亿元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永续债”),均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在计算当期“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时,“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扣除了已发放的优先股股息8.74亿元和永续债利息11.55亿元。
(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的《黄金租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本行与金融机构间开展的黄金租借业务,租出端由“贵金属”重分类至“拆出资金”,租入端由“交易性金融负债”重分类至“拆入资金”,相关指标均已同口径调整比较期数据。
截至披露前一交易日的公司总股本及用最新股本计算的全面摊薄每股收益:
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1、同时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本集团报告期不存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2、同时按照境外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本集团报告期不存在按照境外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3、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存贷款情况
(货币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的规定,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利息计入金融工具账面余额中,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或尚未支付的利息在“其他资产”或“其他负债”列示。除非特别说明,本报告提及的“发放贷款和垫款”“吸收存款”及其明细项目均为不含息金额。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适用 □不适用
(货币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注:非经常性损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计算。
本集团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3.3 补充财务比率
(单位:%)
注:信贷成本=贷款减值损失/平均发放贷款和垫款余额;净利差=平均生息资产收益率-平均计息负债成本率;净息差=利息净收入/平均生息资产余额。
3.4 补充监管指标
3.4.1 主要监管指标
(单位:%)
注:(1)以上监管指标根据监管相关规定计算,除资本充足率指标为本集团口径外,其他指标均为本行口径。
(2)根据《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以及2022年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本行位列名单内第一组,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附加资本0.25%等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监管要求分别为7.75%、8.75%、10.75%。
(3)根据《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18〕7号)规定,对各股份制银行实行差异化动态调整的拨备监管政策。
3.4.2 资本充足率
(货币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注:信用风险采用权重法计量资本要求,市场风险采用标准法,操作风险采用基本指标法;报告期内,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风险计量体系及相应资本要求无重大变更。有关资本管理的更详细信息,请查阅本行网站(http://bank.pingan.com)。
3.4.3 杠杆率
(货币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注:以上数据为本集团口径;根据《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以及2022年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附加杠杆率0.125%的要求,即杠杆率的最低监管要求为4.125%,当前本集团杠杆率满足附加监管要求;报告期末本集团杠杆率较2023年3月末上升,主要因一级资本净额增速高于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增速。有关杠杆率的更详细信息,请查阅本行网站(http://bank.pingan.com)。
3.4.4 流动性覆盖率
(货币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注:以上数据为本集团口径,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办法》披露流动性覆盖率信息。
3.4.5 净稳定资金比例
(货币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注:以上数据为本集团口径,根据《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披露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
3.5 分部经营数据
3.5.1 盈利与规模
(货币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货币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注:(1)零售金融业务分部涵盖向个人客户及部分小企业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这些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个人贷款、个人存款、银行卡及各类个人中间业务。
批发金融业务分部涵盖向公司客户、政府机构、同业机构及部分小企业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这些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公司贷款、公司存款、贸易融资、各类公司中间业务、各类资金同业业务及平安理财相关业务。
其他业务分部是指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进行的债券投资和部分货币市场业务,集中管理的权益投资及不能直接归属某个分部的资产、负债、收入等。
(2)本行积极推进“智能化银行3.0”建设,驱动经营降本、增效、提质,零售业务营业收入、减值损失前营业利润均保持稳健增长;但国内经济仍在逐步恢复和回稳,部分个人客户还款能力继续承压,本行加大零售资产核销及拨备计提力度,导致零售业务净利润同比下降。
(货币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注:上表按客户性质划分,其中小企业法人业务归属于企业存款及企业贷款业务,小企业个人业务归属于个人存款及个人贷款业务,下同。
3.5.2 资产质量
四、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4.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4.2控股股东情况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本行无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本行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4.3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六、重要事项
详见本行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4日
证券代码:000001 证券简称:平安银行 公告编号:2023-036
优先股代码:140002 优先股简称:平银优0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于2023年8月11日向各董事发出。会议于2023年8月23日在本行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应到董事12人(包括独立董事5人),董事长谢永林,董事陈心颖、蔡方方、郭建、杨志群、郭世邦、项有志、杨军、艾春荣、刘峰、吴志攀和郭田勇共12人到现场或通过视频参加了会议。
本行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长叶望春,监事车国宝、王春汉、王松奇、韩小京、孙永桢和邓红到现场或通过电话列席了会议。
会议由本行董事长谢永林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了《平安银行2023年上半年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平安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基本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了《平安银行2023年度恢复计划与2022年度处置计划建议更新》。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董事长谢永林、董事陈心颖和蔡方方回避表决。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对管理层业务授权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4日
证券代码:000001 证券简称:平安银行 公告编号:2023-037
优先股代码:140002 优先股简称:平银优0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8月23日在本公司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应到监事7人(包括外部监事3人),监事长叶望春,监事车国宝、王松奇、孙永桢、邓红现场参加了会议,监事王春汉、韩小京通过电话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本行监事长叶望春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本行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行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上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8月24日
证券代码:000001 证券简称:平安银行 公告编号:2023-039
优先股代码:140002 优先股简称:平银优0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或“本行”)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进行港币协定存款业务合作,本金金额不超过70亿港币(折算人民币不超过66.5亿元),存款天数不超过65天,存款期间协定存款利息合计不超过人民币0.66亿元。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国平安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中国平安构成本行关联方。本行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审议表决情况
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为人民币4346.80亿元、截至二季度末资本净额为人民币5259.12亿元,本次关联交易金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67.16亿元,占本行资本净额的1.28%。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次业务构成本行重大关联交易,需经董事会审批,并对外披露。
本行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长谢永林、董事陈心颖和蔡方方回避表决。本行独立董事杨军、艾春荣、刘峰、吴志攀和郭田勇对前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前述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中国平安成立于1988年3月21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8,210,234,607元,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47、48、109、110、111、112层,法定代表人:马明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00012316L。主要经营范围:投资保险企业;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业务;开展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开展国内、国际保险业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中国平安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也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截至2022年12月末,中国平安合并口径资产总额111,371.68亿元,负债总额99,618.70亿元,所有者权益11,752.98亿元,2022年营业收入11,105.68亿元,利润总额1,058.15亿元,净利润1,074.32亿元。中国平安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平安银行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与中国平安进行港币协定存款业务合作,本金金额不超过70亿港币(折算人民币不超过66.5亿元),存款天数不超过65天,存款期间协定存款利息合计不超过人民币0.66亿元。
四、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前述关联交易的定价按照商业原则进行,定价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本次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且按商业原则协商订立具体交易条款,定价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不存在损害本行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发生该交易后本行与中国平安的关联交易金额累计人民币578.92亿元。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行独立董事杨军、艾春荣、刘峰、吴志攀和郭田勇对本行《关于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先认可,同意将前述关联交易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平安银行董事会关于前述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二)平安银行前述关联交易按商业原则协商订立具体交易条款,定价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不存在损害本行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前述关联交易也不会影响本行独立性。
八、备查文件
(一)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函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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