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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 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便捷的销售服务,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自2023年8月28日起,对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类别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出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增设C类基金份额后份额类别情况

  本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保持不变,为090004。另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基金代码为019183

  2、增设C类基金份额基本情况

  (1)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A类基金份额相同。

  (2)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费

  针对投资者赎回持有的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将100%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5)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二、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

  为确保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对应修改了《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属于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事项,可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

  1、《基金合同》“二、释义”中增加: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2、《基金合同》“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十一)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3、《基金合同》“四、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第1条第(10)款修改为:

  “(10)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4、《基金合同》“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一)召开事由”中第1条第(9)款修改为: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5、《基金合同》“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一)召开事由”中第2条第(1)款修改为:

  “(1)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销售服务费;”

  6、《基金合同》“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第1条修改为: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C类基金份额申购首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7、《基金合同》“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中第1条修改为: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不超过 5%,具体费率水平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8、《基金合同》“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中第2条修改为:

  “2、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按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 3%。赎回费用的 75%作为注册登记费,剩余 25%归基金资产所有,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将100%计入基金财产。”

  9、《基金合同》“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中第1条修改为: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单位净值

  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单位净值

  C类基金份额申购首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0、《基金合同》“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11、《基金合同》“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12、《基金合同》“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中原“(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修改为: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基金合同》“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中“(二)收益分配原则”中第2条修改为:

  “2、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14、《基金合同》“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中“(四)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第(7)条第15款修改为: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合同》“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中“(一)基金合同的变更”中第3条第(7)款修改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16、其他与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相关的必要修改。

  (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

  1、《托管协议》“八、基金财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中第(一)条第1款修改为: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各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2、《托管协议》“十五、基金费用”中增加: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2、《托管协议》“十五、基金费用”中原第(三)条修改为:

  “(四)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应时可变,当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市场发生变化时,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3、《托管协议》“十五、基金费用”中原第(四)条修改为:

  “(五)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于任何《基金合同》中没有载明、未经公告的基金/基金费用,包括基金/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列支。”

  4、其他与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法律法规更新、本基金实际运作相关的必要修改。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等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已就相关事项履行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或相关销售机构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4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大成景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23年度第1次分红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8月24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根据《大成景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注: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申购(包括转换转入)的本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而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包括转换转出)的本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如果投资者未选择或未有效选择基金分红方式,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可通过查询了解其基金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多家销售机构购买了本基金,其在任一家销售机构所做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变更,只适用于该销售机构指定交易账户下托管的基金份额。  2、请投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本次分红的权益登记日前务必致电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坐席或登陆公司网站核实基金分红方式,本次分红最终确定的分红方式以注册登记机构记录为准。若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核实的基金分红方式与投资者要求不符或与相关销售机构记录的投资者分红方式不符的,可在任意工作日到销售机构申请更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由于向直销客户支付现金分红款时将发生一定的银行转账手续费,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当直销客户的现金分红款小于2元时,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该客户的现金分红款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计入其基金账户。  4、基金份额持有人欲了解本基金其它有关信息,可采取如下方法咨询: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dcfund.com.cn。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免长途通话费用)  (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及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相关网点(详见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分红导致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适应的基金产品进行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4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长量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协议,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将于2023年8月25日开始销售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投资者可通过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办理程序遵循基金的法律文件和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相关规定,具体基金如下: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免长途通话费用)

  网址:www.dcfund.com.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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