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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上接C10版)

  (上接C10版)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企业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股东毅达投资、红土君晟、深创投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即2024年8月28日,以下简称“锁定期一”),或在公司完成本合伙企业增资入股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20年12月23日)起36个月内(即2023年12月23日,以下简称“锁定期二”),以两者孰晚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但如:①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4个月内发行人未依法正式提交上市申请;和/或②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发行人撤回上市申请的,则本公司就本函所述承诺不适用于锁定期二。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企业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股东苏州融昱、田鑫、华晓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公司/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6、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林俊连、王亚芳、林学武、纪轩荣、章坤、王黎、骆琦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本人在前述锁定期限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公司严格按照《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①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对监管机构认定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津贴(如有);

  ③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回购义务的,公司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蔡庆生承诺

  (1)本人严格按照《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届时持有公司的股票,本人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股东大会中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①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

  3、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林俊连、王亚芳、孔辉、王黎、骆琦承诺

  (1)本人严格按照《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届时持有公司的股票,本人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股东大会中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①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

  (三)关于股份回购、股份购回及赔偿责任的承诺

  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参见“(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及赔偿责任的承诺”和“(七)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该等承诺不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改变或无效。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及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发行上市的情形,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中国证监会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作出的认定文件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回购股份数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数量确定,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公司如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及收盘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蔡庆生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发行上市的情形,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回购股份数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数量确定,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公司如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及收盘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均将大幅增长。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入运营并释放利润需要一定时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在发行当年即产生预期收益,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公司投资者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1、公司采取的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实现业务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加未来收益,加强投资者回报。同时,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便于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2)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预期投资收益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公司整体规模、产品优化并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提高公司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收益,提高股东回报。

  (3)实行成本管理,加大成本控制力度

  公司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率水平。根据公司整体经营目标,按各运营中心、各部门职能分担成本优化任务,明确成本管理的地位和作用,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4)择机开展优质企业产业并购,快速拓展市场

  本次发行上市将有助于公司品牌和资金实力的提升。公司将把握这一机遇,择机开展优质企业并购,重点对具有产业互补特征的公司或具有一定市场规模和较强盈利能力的企业实施并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5)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并在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等文件中作出制度性安排,同时,制订《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

  2、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发行人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发行人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如违反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公司将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2)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利润分配政策,若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蔡庆生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公司章程(草案)》及《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本人将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七)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蔡庆生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除实际控制人外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申报会计师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蔡庆生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

  (2)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本人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3)如本人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商业机会,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依法要求本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发行人所有;

  (5)本承诺自本人签署之日起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5%以上股东为止。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蔡庆生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将规范并尽可能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不会要求或接受上市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协议,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2)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避免向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资金拆借、占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3)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尤其是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涉及与本人进行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承担任何不当的义务。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因违反上述承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由此给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其他股东造成的所有实际损失。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蔡庆生关于公司社保、公积金的承诺

  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或因未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而需承担任何罚款或遭受任何损失,本人愿意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被处罚、索赔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予以全额补偿,并承诺此后不向公司追偿,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九)关于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公司就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作出承诺:

  1、公司直接股东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穿透至上市公司、自然人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亦不存在通过其他方式给予禁止持股的主体本公司股份权益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经办人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负责人、经办人员,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其他方式给予前述主体本公司股份权益的情形。

  3、除上述情形外,亦不存在以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向其他方输送不当利益的情形。

  4、在上述承诺出具后至公司股票上市持续期间,公司仍将继续遵守前述第1-3项的承诺,不会作出任何与此相违的行为。

  (十)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3)如因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蔡庆生承诺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③本人违反本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本人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本人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A、将本人拟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B、若本人在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减持所获资金交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上市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除实际控制人外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③本人违反本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本人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本人将依法对该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稳定股价措施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为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公开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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