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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事项,事前取得了我们的认可,我们认为财务公司经营资质合法有效,该项交易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同意将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事项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2.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协议的执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

  3.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交易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结算,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财务公司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的控制风险;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会议召开、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我们同意将公司与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事项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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