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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ST中利             公告编号:2023-1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相关法律文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一: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三:常熟市中联光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四: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五: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六:王柏兴

  2、诉讼情况

  被告二、被告三和被告四是被告一的全资子公司;被告五是被告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被告六是被告一的控股股东。

  被告一、被告三与原告签订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四与原告签订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一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被告二、被告五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被告一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一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万元,并支付截至2023年7月13日的利息1,983,332.96元、罚息1,406,538.11元,以及支付原告律师费250,000元;

  (2)原告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被告一至被告四的抵押物在合同约定的抵押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涉案债权;

  (3)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由所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影响及其他关注事项

  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被告一至被告四均已进入预重整或重整,公司与产业投资人、牵头财务投资人已签署《重整投资(意向)协议》,公司及临时管理人等各方正在积极推进上述公司的预重整、重整相关事宜。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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