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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23—6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8月25日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8月25日。其中:

  (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25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2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8号国贸中心A栋1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植煌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13人,代表股份298,266,33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13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股份273,954,63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483%;网络投票的股东204人,代表股份24,311,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653%。

  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207人,代表股份25,267,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0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956,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4人,代表股份24,311,7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5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1、关于选举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298,262,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5,26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8%;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周朝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志勇、杨倩玉律师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三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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