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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 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时间自2023年7月27日15:00起至2023年8月25日17:00止,计票时间为2023年8月28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工作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见证。

  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本次会议投票的情况如下:

  截至权益登记日2023年7月27日本基金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为22,309,054.37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共计18,780,280.46份,占本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84.18%,达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对应的基金份额共计18,780,280.46份,表决结果为:18,780,280.46份基金份额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份基金份额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份基金份额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公证费及律师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费用明细如下:公证费人民币1万元、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3万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运作办法》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3年8月28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就表决通过的事项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备案手续。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续安排

  (一)调整后费率的执行

  自2023年8月28日起,本基金将执行调整后的管理费率及托管费率,即2023年8月28日本基金的管理费按照2023年8月27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2023年8月28日本基金的托管费按照2023年8月27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

  (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本次会议议案及《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见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7月26日公告的《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及附件四)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3年8月28日起正式生效,原《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同日起失效。基金管理人将同时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表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四、备查文件

  (一)《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二)《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三)《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四)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五)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附件:公证书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9日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中期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本次披露2023年中期报告的基金:

  以上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全文于2023年8月29日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yh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678-3333)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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