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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511        证券简称:德福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8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保障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增加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额募集资金)及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26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6,753.0217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8.00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90,846,076.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26,438,604.3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64,407,471.64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8月10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当日出具永证验字(2023)第210019号《验资报告》。公司已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保障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0,000万元(含)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额募集资金)及不超过人民币78,000万元(含)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自上述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同时授权公司财务部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 年8月21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三、本次增加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加股东回报,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拟增加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的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投资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理财产品进行严格评估,拟购买由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现金管理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安全性高、风险低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②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③上述投资产品不得质押,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拟增加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额募集资金)及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增加现金管理额度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实施方式

  上述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同时申请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授权公司财务部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五)现金管理收益分配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增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得收益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通过对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能减少资金闲置,且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七)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及子公司拟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购买投资产品,本次增加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四、现金管理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本次现金管理拟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的保本型投资理财品种或进行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等存款形式存放在金融机构,均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购买,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2、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信誉良好、风控措施严密、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发行的产品;

  4、公司财务部门建立台账管理,对资金运用情况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

  5、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现金管理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6、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7、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增加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及日常经营所需资金以及资金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和日常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且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保障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增加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额募集资金)及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同时申请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有效期内和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授权公司财务部具体实施相关事宜;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增加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影响公司生产运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增加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公司日常运营所需资金充足,并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增加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增加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保障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增加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子公司增加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目录

  1、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301511        证券简称:德福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6

  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26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6,753.0217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8.00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90,846,076.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26,438,604.3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64,407,471.64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8月10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当日出具永证验字(2023)第210019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推进募投项目“28,000吨/年高档电解铜箔建设项目”的建设,公司于 2023 年8月2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 年8月21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上述借款或者增资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九江德富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富新能源”)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德富新能源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一、德富新能源作为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作为乙方,国泰君安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8,000吨/年高档电解铜箔建设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使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明亚飞、杨志杰可以随时向乙方查询、获取、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由指定客户经理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指定客户经理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九江德富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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