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31 证券简称:隆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3年8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2023年8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3年8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针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核查范围及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8月1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 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内,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 结论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
经核查,在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 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88231 证券简称:隆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7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8月2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翔云路18号,隆达股份三楼1号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浦益龙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其中独立董事刘林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董事陈义先生及独立董事干勇先生由于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赵长虹由于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吕斌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且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范建红女士、宋欣豪先生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
● 报备文件
●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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