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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 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3-05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因实际经营需要,拟变更注册地址并对《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注册地址变更情况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内容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全文。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至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指定人员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的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3-055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奥比中光”)编制了《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49号),公司由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的方式,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0,001,0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0.99元,共计募集资金1,239,630,990.00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61,981,549.50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为1,177,649,440.50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于2022年7月4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0,309,421.70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157,340,018.8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36号)。

  (二)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和期末结余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合计数与加计数存在差异,系数字进行四舍五入计算形成的尾差(下同)。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监管指引第2号》和《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连同中信建投于2022年6月分别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连同中信建投于2022年7月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奥芯微视科技有限公司、奥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连同中信建投于2022年9月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余额8,472.27万元与实际结余募集资金余额46,472.27万元差异38,000.00万元,系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金额。

  三、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2023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参见“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见附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897.51万元。

  1、置换先期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2、置换先期支付发行费用总额为人民币506.72万元(不含增值税)。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

  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10,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确保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保证运营资金需求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有效。上述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在上述额度、期限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现金管理投资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实施、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及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余额为人民币38,000.00万元。本期购买及赎回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五)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先以自有资金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后续将按季度归集以自有资金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金额,履行公司审议程序后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相应款项等额置换公司上一季度以自有资金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相关款项。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3D视觉感知技术研发项目是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核心技术的持续研发投入,有利于巩固现有主营业务的底层技术优势,拓展新的技术应用场景,拓宽现有业务的市场边界,保证商业可持续性,但该项目较难单独核算其直接经济效益。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不存在其他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也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形。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

  附表:

  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3-058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监管协议及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变更保荐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根据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需要并经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聘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监管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中信建投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公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奥芯微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奥芯”)、奥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奥诚”)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监管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同时,鉴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已按规定用途使用完毕,为了便于对募集资金专户的管理,公司对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办理了注销手续。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49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01,000股,发行价格30.9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3,963.1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8,229.1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5,734.00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7月4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7月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36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重新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和注销情况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近日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监管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奥芯及上海奥诚连同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监管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存储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已按照使用计划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已全部使用完毕;为了便于对募集资金专户的管理,公司已于近日办理完成该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募集资金账户注销后,公司就该募集资金专户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余额8,472.27万元与实际结余募集资金余额46,472.27万元差异38,000.00万元,系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金额;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0元,公司已经办理完成该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

  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支行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软件基地支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5、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7、上述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重新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重新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深圳奥芯微视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三:奥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甲方一、甲方二和甲方三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一、甲方二及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均仅用于甲方3D视觉感知技术研发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鉴于甲方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定持续督导期尚未结束,丙方拟作为甲方一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人,在丙方与甲方一就甲方一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签署《保荐协议》后,丙方将对应承接对于甲方一的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赫、李嘉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3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3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二)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重新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保荐机构以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分别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其主要内容无实质性差异。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一: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乙方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乙方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乙方一、乙方二和乙方三以下合称为“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均仅用于甲方3D视觉感知技术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鉴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定持续督导期尚未结束,丙方拟作为甲方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人,在丙方与甲方就甲方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签署《保荐协议》后,丙方将对应承接对于甲方的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赫、李嘉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3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3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3-059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2023年半年度软件行业

  集体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线上交流时间:2023年9月6日(星期三)下午 13:00-15:00

  ● 会议召开方式:线上文字互动

  ● 线上文字互动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

  ● 投资者可于2023年9月5日(星期二)16:00前通过公司邮件、电话等形式将需要了解和关注的问题提前提供给公司。公司将在线上文字互动环节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3年8月30日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3半年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发展理念,公司参与了由上交所主办的2023年半年度软件行业集体业绩说明会,此次活动将采用线上文字互动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上交所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参与线上互动交流。

  一、 说明会类型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以网络互动形式召开,公司将针对2023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 说明会召开的时间、方式

  (一) 会议线上交流时间:2023年9月6日(星期三)下午 13:00-15:00

  (二) 会议召开方式:线上文字互动

  (三)线上文字互动平台: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

  (四) 投资者可于2023年9月5日(星期二)16:00前通过公司邮件、电话等形式将需要了解和关注的问题提前提供给公司。公司将在业绩说明会线上文字互动环节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三、 参加人员

  董事长、总经理:黄源浩先生

  董事、首席财务官:陈彬先生

  独立董事:林斌生先生

  董事会秘书:靳尚女士

  (如有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将可能进行调整)

  四、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26402692

  电子邮箱:ir@orbbec.com

  五、其他事项

  本次业绩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交所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查看本次业绩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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