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3-05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8月18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会议于2023年8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黄源浩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事11名,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3-050)。
(二)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董事会同意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指定人员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的具体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
(三)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为确保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董事会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一年。公司2023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95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8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5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55)。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六)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针对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同时,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公告编号:2023-056)。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七)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针对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情况(2020-2022年度以及2023年1-6月),公司编制了《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其附注;同时,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八)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拟定于2023年9月14日下午15:00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57)。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3-052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8月18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2023年8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傅冠强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参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编制和审议的人员严格遵守了保密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3-050)。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55)。
(三)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公告编号:2023-056)。
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四)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其附注内容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3-054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本事项尚需提交至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聘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近三年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如下:
3、诚信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3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1人次、自律监管措施2人次、纪律处分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共涉及39人。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公司2023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95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8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5万元。审计费用主要根据公司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因素,并结合年度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80万元,与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相同;公司2022年度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未支付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及审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审查后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和胜任能力,在执业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诚信情况良好,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为确保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8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5万元,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和胜任能力,诚信状况良好,在其担任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机构期间能够保持工作独立性,勤勉尽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延续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和胜任能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本次续聘审计机构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至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8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5万元,聘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至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3-056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规定,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将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及存放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49号),本公司由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的方式,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0,001,0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0.99元,共计募集资金1,239,630,990.00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61,981,549.50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为1,177,649,440.50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公司于2022年7月4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0,309,421.70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157,340,018.8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36号)。
(二)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初始存放金额117,764.94万元与前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115,734.00万元差异为2,030.94万元,系初始存放金额中尚未扣除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注2: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余额8,472.27万元与实际结余募集资金余额46,472.27万元差异38,000.00万元,系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金额;
注3:合计数与加计数存在差异,系数字进行四舍五入计算形成的尾差。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1。
(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897.51万元。
三、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投项目未发生变更。
四、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内容和原因说明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项目尚在建设,不存在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前次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六、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说明
(一)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投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2。
(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3D视觉感知技术研发项目是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核心技术的持续研发投入,有利于巩固现有主营业务的底层技术优势,拓展新的技术应用场景,拓宽现有业务的市场边界,保证商业可持续性,但该项目较难单独核算其直接经济效益。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情况说明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涉及前次募投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与承诺累计收益的差异情况。
七、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说明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认购股份的情况。
八、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
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10,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确保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保证运营资金需求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有效。上述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在上述额度、期限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现金管理投资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实施、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及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九、前次募集资金结余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累计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现金管理收益并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为1,866.55万元,累计已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为71,128.28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46,472.27万元。公司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余额占募集资金净额的40.15%。上述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的主要原因是3D视觉感知技术研发项目尚未实施完毕,仍在建设期,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46,472.27万元将按照计划继续用于上述募投项目建设。
附件: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
附件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3年6月30日
编制单位: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 3D视觉感知技术研发项目尚在建设期,差异金额为尚未投资所致
附件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3年6月30日
编制单位: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公司代码:688322 公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3-050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详细阐述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及应对措施,敬请查阅2023年半年度报告“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风险因素”相关内容。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3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4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5 2023年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6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不适用
1.7 是否存在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治理特殊安排情况:
√本公司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详见2023年半年度报告第七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之“六、特别表决权股份情况”。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公司存托凭证简况
□适用 √不适用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2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 前十名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数量前十名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注:公司股东对下列事项进行表决时,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
(1)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
(2)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
(3)聘请或者解聘公司的独立董事;
(4)聘请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5)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6)更改公司主营业务;
(7)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6 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7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8 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3-057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9月14日
●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的议案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9月14日 15点00分
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一道88号奥比科技大厦3层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9月14日
至2023年9月1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八) 涉及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的情形
根据《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A类股份及B类股份持有人就所有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进行表决时,A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五票,而B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一票,但是股东大会就下述事宜的议案进行表决时,每一A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B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即均可投一票:
1、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
2、改变A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
3、聘请或者解聘公司的独立董事;
4、聘请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5、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6、更改公司主营业务;
7、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股东大会对上述第2项作出决议,应当经过不低于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相应数量的A类股份转换为B类股份的,不受前述需要三分之二表决权以上通过的约束。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将在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4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3、议案4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6、 涉及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的议案:
议案1、议案3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时间
2023年9月11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8:00。
(二) 登记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一道88号奥比科技大厦20层董事会办公室
(三) 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参见附件1。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3、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合伙企业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原件、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合伙企业股东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4、股东可以通过邮件和信函方式登记,以公司接收邮件或信函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邮件及信函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并需附上上述1-3款所列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邮件标题或信函上请注明“参加股东大会”字样,并与公司确认收到后方视为登记成功。出席会议时需携带登记材料原件,以作出席资格复核。
(四) 注意事项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参加现场会议时须携带上述证明文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一) 参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等费用自理。
(二) 参会股东或代理人请携带前述登记材料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 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一道88号奥比科技大厦20层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26402692
传真号码:0755-26419029
电子邮件:ir@orbbec.com
联系人:靳尚
特此公告。
附件1:授权委托书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9月1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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