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286 证券简称:同力日升 公告编号:2023-03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江苏同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同启”)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江苏同启提供担保额度人民币10,000万元,截至本披露日,除本次担保外,公司实际为江苏同启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31.03万元。
● 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止公告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并于2023年5月22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融资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保证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的,在确保规范运作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20,000万元的担保,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不限于信用担保(含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等形式。授权期限为自该议案经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融资额度及担保事项的公告》。
为满足江苏同启的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保证江苏同启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在确保规范运作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近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江苏同启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申请的人民币12,000万元综合授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担保外,公司实际为江苏同启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31.03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乙方)名称: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甲方)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3、债务人名称:江苏同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债权额:10,000万元
5、担保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包括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江苏同启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根据其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需求情况,并依照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江苏同启目前经营正常,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且江苏同启作为控股子公司,公司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财务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48,500万元(担保总额包含目前生效的担保合同金额及担保合同到期但仍承担担保义务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29.94%,均为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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