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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新城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9        证券简称:铁岭新城        公告编号:2023-04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铁岭新城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铁岭新城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隋景宝、张铁成、王洪海、迟峰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具体内容

  铁岭新城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隋景宝、张铁成、王洪海、迟峰:

  经查,铁岭新城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公告》,预计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2300万元至2500万元。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2022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3612万元,与已经披露的业绩预告最大亏损数额偏离幅度达到44%。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上述行为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5.1.4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司董事长隋景室,总经理张铁成、财务总监王洪海、董事会秘书迟峰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隋景宝、张铁成、王洪海、迟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对此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并认真总结在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同时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对铁岭新城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隋景宝、张铁成、王洪海、迟峰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特此公告。

  铁岭新城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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