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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3-09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4月7日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5月9日召开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会议决议,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预计在2023年度为相关子公司的银行融资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73,000万元。

  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2023年8月4日召开了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调整北京康达晟璟科技有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为24,000万元人民币,调整后预计担保总额度为86,000万元人民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根据上述决议,北京力源兴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兴达”)、上海汉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未科技”)和成都铭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铭瓷”)向银行申请了贷款。其中,公司为汉未科技、成都铭瓷提供保证担保;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力源兴达提供保证担保,公司提供同等金额的信用反担保。上海康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科技”)与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国际”)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交易,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事项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北京力源兴达科技有限公司信用反担保合同一

  1、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

  2、担保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3、反担保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1,000万元人民币(若含本次公告担保事项,力源兴达累计已使用担保额度2,500万元,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10,000万元)。

  5、保证范围:保证合同中约定的担保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和支付的资金总额以及自担保人付款之日起的资金占用费。

  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应向担保人支付的全部担保费、评审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担保人为实现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

  担保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所支付的各项费用。

  其他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费用。

  6、保证期间:担保人根据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而向债权人代偿之日起三年。

  (二)上海汉未科技有限公司信用担保合同

  1、债权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山支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500万元人民币(若含本次公告担保事项,汉未科技累计已使用担保额度500万元,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2,000万元)。

  5、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6、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各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融资,则视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如借款展期,担保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则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北京力源兴达科技有限公司信用反担保合同二

  1、债权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季青支行。

  2、担保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3、反担保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500万元人民币(若含本次公告担保事项,力源兴达累计已使用担保额度2,500万元,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10,000万元)。

  5、保证范围:担保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代偿款项,以及担保人因债务人未偿还代偿款项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款项和费用等。

  担保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向债务人收取的担保费用,以及因债务人未支付担保费用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款项和费用等。

  担保人因授信协议、保证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等情形下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支付的赔偿款项或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以及担保人因债务人未偿还赔偿款项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款项和费用等。

  6、保证期间:代偿款项、赔偿款项的保证期间为自授信协议成立之日至自担保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代偿款项、赔偿款项之日后三年。如担保人分多笔支付代偿款项或赔偿款项的,按每笔支付日期之后三年分别计算该笔债务的保证期间。

  担保费用的保证期间为担保费用支付期限届满后三年。如担保费用分多笔支付的,按每笔应支付日期之后三年分别计算该笔债务的保证期间。

  (四)成都铭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信用担保合同

  1、债权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300万元人民币(若含本次公告担保事项,成都铭瓷累计已使用担保额度300万元,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500万元)。

  5、保证范围:债权人尚未收回的贷款债权余额、银行承兑汇票债权余额、票据贴现债权余额、办理商票保贴债权余额、押汇债权余额、信用证债权余额、保函债权余额和其他债权余额。以及相关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和债权人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6、保证期间: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保函、办理票据贴现或办理商票保贴,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垫款之日起三年。

  (五)上海康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保证合同

  1、出租人: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5,000万元人民币(若含本次公告担保事项,累计已使用担保额度5,000万元,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10,000万元)。

  5、融资租赁标的物:新材料科技名下部分生产经营性资产、机器设备等。

  6、融资租赁方式:采取售后回租,即公司将上述租赁物出售给远东国际,并回租使用,租赁合同期内公司按约定向远东国际分期支付租金;

  在租赁期间,设备所有权归远东国际,租赁期届满,合同履行完毕后,通过回购,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新材料科技;

  7、保证范围: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应向远东国际支付的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件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和债权人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等)。

  8、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签署之日始至租赁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三年的期间。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审议的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207,397.32万元,占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9.0950%;对外的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为122,497.32万元(其中含1,180万美元境外债担保,以2021年6月30日汇率1美元=6.4601元人民币折算,为人民币7,622.92万元),占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0.8103%。

  公司及子公司除对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参股公司成都铭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汉未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外无其他对外担保行为,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与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信用反担保合同》;

  2、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山支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

  4、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与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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