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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255        证券简称:博菲电气       公告编号:2023-05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2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由其负责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工作及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与原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的保荐协议终止,财通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华泰联合证券承接。

  鉴于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为规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近日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15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9.77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9,5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405.17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3,134.83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9月2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16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

  公司已在相关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截至2023年7月2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原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科技支行已更名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

  注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是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下级支行,由于下级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银行为上级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以

  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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