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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广翰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再审裁定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广西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3-080

  债券代码:151517         债券简称:19桂东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裁定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西能源”)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金额: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合计41,723,142.77元,本案诉讼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桂民申336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2年7月,公司就与广西广翰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翰公司”)、广西秉健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秉健公司”)、李华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三被告广翰公司、秉健公司、李华昌退还公司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合计41,723,142.7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责任保险费、诉讼费、保全费等;2022年11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出具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桂1102民初3242号);2022年12月,公司因不服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桂1102民初3242号)的民事判决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2月,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2023年4月出具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桂11民终12号);2023年5月,李华昌不服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桂11民终12号)民事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为:请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并改判李华昌的保证责任免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11月29日、2023年1月31日、4月15日、5月2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二、公司本次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桂民申33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

  驳回李华昌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驳回李华昌的再审申请。本次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四、其他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桂民申3364号)。

  特此公告。

  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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