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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002174             证券简称:游族网络          公告编号:2023-08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决定于2023年9月15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及《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票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6、股权登记日:2023年9月12日(星期二)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11号华鑫商务中心2号楼公司会议室

  8、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至2023年9月12日(星期二)15:00下午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

  (2)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一)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上述提案1-3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提案1-3,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需回避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提案1-3均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披露情况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投票权。公司独立董事何挺先生作为本次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提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有关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7)。

  三、 会议登记方法

  1、现场会议登记时间:2023年9月14日(星期四),9:30-12:30,13:30-18:30;

  2、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填写完整的股东登记表(见附件三)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证券账户卡、填写完整的股东登记表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证券账户卡、填写完整的股东登记表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证券账户卡、填写完整的股东登记表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发送邮件办理登记。(信函或邮件方式以2023年9月14日17:00前到达本公司为准)

  3、登记地点: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信函邮寄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11号华鑫商务中心2号楼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邮编:200233

  邮件:ir@yoozoo.com

  4、其他事项:

  (1)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在登记日办理会议登记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按照上文第2点登记方式的要求,凭完整、有效的证明文件在会议现场办理登记;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3)会议咨询: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1-33671551

  传真号码:021-33676520

  联系人:卢易

  四、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 备查文件

  1、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174

  2.投票简称:游族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9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1.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2.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委托人)__________现持有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族网络”)股份_____________股。兹授权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游族网络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单位)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提案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提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附注:

  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请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填投票意见,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见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如果委托人未对上述提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受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表决:

  □可以    □不可以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持股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法人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书有效期限: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股东登记表

  截止2023年9月12日下午15:00时交易结束时本人(或单位)持有002174游族网络股票,现登记参加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单位名称(或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或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

  持有股数:

  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二二三年八月

  致: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族网络”、“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阅的其他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游族网络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业绩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游族网络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7.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

  1.根据游族网络的披露信息和公告文件,游族网络前身为梅花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花伞”),梅花伞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核发的《商务部关于同意晋江恒顺洋伞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的批复》(商资批(〔2005〕1824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资审A字[2005]0359号)批准,由晋江恒顺洋伞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28日以净资产折股方式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9月6日出具《关于核准梅花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7]275号),核准梅花伞公开发行不超过2,100万股新股。2007年9月,经深交所同意,梅花伞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梅花伞”,股票代码为“002174”。

  2.根据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日:2023年8月28日),截至查询日,游族网络的基本情况如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游族网络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不存在导致其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599号)、《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大华内字[2023]000229号)、《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及游族网络出具的书面说明,游族网络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游族网络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不存在导致其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一)本次激励计划载明事项

  经本所律师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中已载明:释义、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附则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对上述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或说明,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为:“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三)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359人,包括:(1)公司中层管理人员;(2)公司核心骨干。本次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者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担任职务。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3.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股票期权的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股票期权的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555.00万份,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1,588.4235万股的2.79%。其中首次授予2,055.00万份,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24%,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80.43%;预留500.00万份,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55%,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19.57%。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

  截至《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尚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为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的股票期权157.5万份(不含已注销部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的股票期权1,114.5295万份(不含已注销部分),授予权益合计1,272.0295万份,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1,588.4235万股的1.39%。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激励对象行权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应调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3.股票期权的分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注:1、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上述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的规定如下: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3. 等待期和可行权日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次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届满之后,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进入可行权期。股票期权在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将按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进行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在股票期权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未来24个月内分两期行权。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4.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4)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六)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如下:

  1.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3.22元/股,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3.2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股票期权。

  2.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3.22元;

  (2)《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3.10元。

  3.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一致。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七)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年度为2023-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对公司的净利润(A)进行考核。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指以经审计的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础,并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以及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可能产生的商誉减值、资产减值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以上各年度净利润达到触发值的前提下,按以下计算法则确定各期权益行权比例:

  

  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 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考核标准实施,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N)将根据前一年度个人考核评级确定: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八)《激励计划(草案)》的其他规定

  1.经对《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审阅,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第四十八条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2.经对《激励计划(草案)》“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的审阅,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3.经对《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的审阅,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第(十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4.经对《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的审阅,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经对《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审阅,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律程序

  1.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3年8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3.2023年8月29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肯定的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4.2023年8月29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二)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法律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以下法律程序:

  1.激励对象名单内部公示

  公司尚需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公司监事会尚需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并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独立董事向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独立董事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4.内幕交易自查

  公司尚需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5.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

  公司尚需在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意见、独立董事意见、股东大会通知、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公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本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后,将本次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1)公司中层管理人员;(2)公司核心骨干,合计359人,具体情况如下:

  

  注:1、本次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址:http://www.csrc.gov.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http://www.sse.com.cn/)、深交所(网址:http://www.szse.cn/)、北京证券交易所(https://www.bse.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址: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公开信息(查询日期:2023年8月28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以下情况: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查验,2023年8月29日,游族网络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肯定性的独立意见。

  游族网络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游族网络就本次激励计划现阶段事项尚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上述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意见、独立董事意见、股东大会通知、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公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及本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公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出具的说明及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承诺不会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游族网络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次激励计划。”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肯定性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监事会已对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游族网络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经核查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文件等资料,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董事或与公司董事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无需履行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游族网络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未出现《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二)《激励计划(草案)》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游族网络就本次激励计划现阶段事项尚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意见、独立董事意见、股东大会通知、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公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本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公告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游族网络已承诺并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公司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七)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游族网络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本次激励计划无需履行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

  (九)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赵  靖                          经办律师: 王意雅       

  经办律师:朱婧婕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174              证券简称:游族网络             公告编号:2023-087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何挺先生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声明:

  1、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何挺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征集条件;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何挺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独立董事何挺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公告所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公告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何挺作为征集人,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仅就本公司拟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向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公告。征集人保证本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征集人不存在《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情形,并承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持续符合作为征集人的条件。征集人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征集人已签署本公告,本公告的履行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游族网络

  股票代码:002174

  法定代表人:宛正

  董事会秘书:卢易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11号华鑫商务中心2号楼

  邮政编码:200233

  联系电话:021-33671551

  传真:021-33676520

  互联网地址:http://www.yoozoo.com/

  电子信箱:ir@yoozoo.com

  (二)本次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针对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如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本征集委托投票权委托书签署日期:2023年8月29日

  三、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内容详见2023年8月3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征集人基本情况

  (一)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何挺,其基本情况如下:何挺先生,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2008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2008年8月至今,担任北京师范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现任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四)征集委托投票权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五、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第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并且对《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投了赞成票,并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理由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3、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 征集对象:截止2023年9月12日(星期二)下午股市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 征集时间:自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9月14日(上午9:00-11:30,14:00-16:30)。

  (三) 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 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司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以公司签收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11号华鑫商务中心2号楼

  收件人: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电话:021-33671551

  传真:021-33676520

  邮政编码:200233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第四步: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 应按本公司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 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 股东已按本公司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 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称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六) 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七) 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 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 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 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征集人:何挺

  2023年8月30日

  附件: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何挺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

  委托人联系方式: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本《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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