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88075 公司简称:安旭生物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本报告“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风险因素”中说明了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1.6 是否存在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公司存托凭证简况
□适用 √不适用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2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 前十名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数量前十名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6 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7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8 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88075 证券简称:安旭生物 公告编号:2023-026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旭生物”)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8月18日以邮件方式发出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23年8月29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张炯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要求,我们在全面审阅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后,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包含的信息公允、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
2、我们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安旭生物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安旭生物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编制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安旭生物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含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公司副董事长在有效期及资金额度内行使该事项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副董事长负责组织实施。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开展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安旭生物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特此公告。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88075 证券简称:安旭生物 公告编号:2023-028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管理金额:公司(含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下同)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履行的审议程序: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一、本次现金管理的概况
1、现金管理的目的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2、资金来源
本次公司拟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3、额度、期限及投资品种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的投资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公司拟进行现金管理的受托方为银行或其他合法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4、实施方式
董事会授权公司副董事长在有效期及资金额度内行使该事项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副董事长负责组织实施。
5、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购买的是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的投资理财产品,总体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该投资受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息传递风险、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等因素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严格筛选发行主体,选择信用好、资金安全保障能力强的发行机构。
2、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台账对短期现金管理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4、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定期对相关投资产品进行全面检查。
5、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保障资金安全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相关审议程序
2023年8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开展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资金收益,更好的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增加公司收益和股东回报。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开展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特此公告。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88075 证券简称:安旭生物 公告编号:2023-027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编制了《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9月2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38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333,4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8.2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0,029.86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14,445.23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5,584.63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11月12日出具了“XYZH/2021HZAA10537”《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结余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586,931,975.50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差异系发行费用(印花税),已用自有资金支付。
二、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按规定要求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保荐机构及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
2021年11月,公司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华夏银行杭州分行解放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阳支行、杭州银行江城支行、浙商银行运河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主要条款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3年6月30日,上述监管协议履行正常。
2021年12月,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艾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3年6月30日,上述监管协议履行正常。
2022 年 1 月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旭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3年6月30日,上述监管协议履行正常。
2023年3月28日公司、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元晟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严格按照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止至2023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 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3年半年度公司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附件“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2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以及公司正常业务开展的情况下,使用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8亿元) 的超募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公司在募集资金存放的开户行农业银行杭州朝阳支行、华夏银行杭州分行解放支行 进行了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单日最高余额未超过人民币8亿元,在董事会审批范围内。公司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累计获取投资收益6,719,504.09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未到期的理财产品余额为41,500.00万元。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2022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合计人民币50,786.26万元投资建设体外诊断试剂以及诊断仪器研发生产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2022 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合计人民币 50,786.26 万元投资建设体外诊断试剂以及诊断仪器研发生产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n) 披露的《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告》。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境外全资子公司银杏树有限公司和全资二级子公司元晟有限责任公司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与服务网络体系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对应增加实施地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已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
特此公告。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1日
附件:
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元
注 1:“补充营运资金”项目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系利息收入。
注2:“本半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半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3:“本半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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