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81 证券简称:安杰思 公告编号:2023-01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8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管理,并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六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查询。因公司上市交易尚不满六个月,实际查询期间为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日2023年5月19日至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一日2023年8月1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具体情况如下:
一、 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 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 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 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证明。
二、 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 结论
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商议筹划、论证咨询、方案拟定等阶段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严格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特此公告。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日
证券代码:688581 证券简称:安杰思 公告编号:2023-018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8月3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临平区康信路597号6幢二楼综合大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承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陈杰因工作冲突无法出席;
3、 董事会秘书张勤华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陈君灿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4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议案1、2、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2/3以上通过,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及其关联方已回避表决。
2、本次审议议案1、2、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冯琳、汪节云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