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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091          证券简称:上海谊众           公告编号:2023-05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为1,582,768股,限售期为24个月。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9月11日(2023年9月9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一、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95号),同意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450,000股,并于2021年9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05,8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4,133,916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81,666,084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1,582,7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涉及股东数量为1名,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3年9月11日起上市流通。

  二、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于2022年10月19-21日实施并完成2022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6股,公司总股本由105,800,000股变更为143,888,000股,股东持股数量已按比例相应调整。详情请参阅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2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

  公司于2023年4月19-20日实施并完成2022年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1股,公司总股本由143,888,000股变更为158,276,800股,股东持股数量已按比例相应调整。详情请参阅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其他事项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化。

  三、 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的承诺如下:

  “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四、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1,582,768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9月11日(2023年9月9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 上网公告附件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日

  

  证券代码:688091          证券简称:上海谊众          公告编号:2023-061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3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根据《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8月1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核查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 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经核查,上述一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卖出公司股票行为。该核查对象孙菁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其卖出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所披露的减持计划期间内,且在窗口期等其他不得减持期间内未减持。

  截至该对象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的时间,公司尚无进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的计划,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除上述核查对象外,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 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公司内部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经公司核查,在自查期间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日

  

  证券代码:688091          证券简称:上海谊众          公告编号:2023-060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征询公示意见后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如下:

  一、 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披露了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至2023年8月27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共10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监事会提出反馈意见。

  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3、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激励对象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 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示结果,公司监事会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实际控制人周劲松先生,周劲松先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的核心管理者,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技术研发、经营管理起到关键作用,本激励计划将周劲松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除前述人员外,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公司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亦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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