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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ST中利             公告编号:2023-12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相关法律文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被告一:江苏P公司

  被告二: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四:王柏兴

  2、诉讼情况

  被告一与其他被告方无关联关系。

  被告三为被告二的全资子公司,被告四为被告二的控股股东。

  被告一与原告相关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被告一负有股权回购义务;被告二、被告四为被告一所负的股权回购义务承担保证责任;被告三为上述股权回购义务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一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股权回购义务,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回购股权转让款本金199,990,000元、逾期回购的违约金35,421,336元(截至2023年7月31日),支付违约金19,999,000元,合计255,410,336元;

  (2)原告对被告三名下在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影响及其他关注事项

  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披露的2023-009号公告中已对上述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详细披露。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被告二、被告三已进入预重整,公司与产业投资人、牵头财务投资人已签署《重整投资(意向)协议》,公司及临时管理人等各方正在积极推进公司的预重整相关事宜。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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