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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96          证券简称:华勤技术       公告编号:2023-01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6月20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40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2,425,241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80.80元,并于2023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724,252,410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邱文生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邱文生承诺:

  (1)承诺人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承诺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1)、2)项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承诺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上述承诺为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承诺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承诺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如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承诺人现金分红(含因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可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6)如果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减持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减持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二)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奥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上海海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奥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奥勤”)、股东上海海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贤”)承诺:

  (1)承诺人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上述承诺为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承诺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承诺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如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承诺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5)如果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减持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减持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三)公司股东福建悦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公司股东福建悦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悦翔投资”)承诺:

  (1)承诺人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上述承诺为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承诺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承诺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如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承诺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5)如果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减持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减持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四)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海勤沅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勤沅”)、上海勤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勤贝”)、上海勤旬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勤旬”)、上海勤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勤广”)、上海勤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勤铎”)承诺:

  (1)承诺人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上述承诺为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承诺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承诺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如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承诺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5)如果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减持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减持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五)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崔国鹏、吴振海、陈晓蓉、邹宗信、奚平华、张文国、王仕超、廉明、聂志刚、王志刚承诺:

  (1)承诺人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承诺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1)、2)项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承诺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上述承诺为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承诺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承诺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如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承诺人现金分红(含因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可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6)如果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减持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减持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期情况

  截至2023年9月4日收盘,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80.80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注:上表中“中金华勤1号”的全称为“中金华勤1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金华勤2号”的全称为“中金华勤1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上海勤遐”的全称为“上海勤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上海勤砥”的全称为“上海勤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上海勤桓”的全称为“上海勤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上海勤繁”的全称为“上海勤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上海勤帷”的全称为“上海勤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上海勤幄”的全称为“上海勤幄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股东已遵守IPO申报时出具的承诺,就公司股价存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的事项自愿延长6个月股份锁定期。公司相关股东延长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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