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7 证券简称:北新路桥 公告编号:2023-6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3年9月4日(星期一)上午11: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澎湖路33号北新大厦22层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张斌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43,48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286%。
(2)现场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0,763,7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48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32,721,2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799%。
(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41,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2%;反对33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9%;弃权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41,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2%;反对33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9%;弃权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除去依法回避的股东,本议案已经其他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上市地点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41,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2%;反对33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9%;弃权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41,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2%;反对33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9%;弃权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41,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2%;反对33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9%;弃权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41,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2%;反对33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9%;弃权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41,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2%;反对33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9%;弃权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41,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2%;反对33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9%;弃权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4)发行数量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41,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2%;反对33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9%;弃权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41,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2%;反对33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9%;弃权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5)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41,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2%;反对33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9%;弃权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41,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2%;反对33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9%;弃权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6)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期安排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41,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2%;反对33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9%;弃权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41,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2%;反对33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9%;弃权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7)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41,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2%;反对33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9%;弃权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41,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2%;反对33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9%;弃权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8)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41,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2%;反对33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9%;弃权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41,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2%;反对33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9%;弃权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9)决议有效期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41,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2%;反对33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9%;弃权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41,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2%;反对33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9%;弃权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除去依法回避的股东,本议案已经其他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41,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2%;反对33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9%;弃权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41,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2%;反对33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9%;弃权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除去依法回避的股东,本议案已经其他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41,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2%;反对33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9%;弃权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41,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2%;反对33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9%;弃权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除去依法回避的股东,本议案已经其他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41,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2%;反对33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9%;弃权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41,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2%;反对33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9%;弃权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除去依法回避的股东,本议案已经其他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41,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2%;反对33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9%;弃权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41,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2%;反对33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9%;弃权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除去依法回避的股东,本议案已经其他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41,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2%;反对33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9%;弃权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41,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2%;反对33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9%;弃权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除去依法回避的股东,本议案已经其他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41,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2%;反对33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9%;弃权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41,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2%;反对33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9%;弃权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除去依法回避的股东,本议案已经其他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设立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41,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2%;反对33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9%;弃权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41,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2%;反对33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9%;弃权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除去依法回避的股东,本议案已经其他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41,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2%;反对33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9%;弃权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41,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2%;反对33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9%;弃权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除去依法回避的股东,本议案已经其他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11、《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41,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2%;反对33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9%;弃权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41,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2%;反对33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9%;弃权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除去依法回避的股东,本议案已经其他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12、《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41,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2%;反对33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9%;弃权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41,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2%;反对33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9%;弃权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除去依法回避的股东,本议案已经其他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13、《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41,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2%;反对33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9%;弃权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41,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2%;反对33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9%;弃权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除去依法回避的股东,本议案已经其他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14、《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暨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41,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2%;反对33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9%;弃权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41,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2%;反对33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9%;弃权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除去依法回避的股东,本议案已经其他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8月2日公司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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