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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03182         证券简称:嘉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51,938,672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51,938,672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9月11日。(因解除限售日期2023年9月9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8月15日出具的《关于核准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30号)核准,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股份”或“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140,000股,并于2022年9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64,55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数量为123,41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数量为41,140,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涉及股东共计42户,共计51,938,672股,占公司总股本31.56%。上述股东锁定期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该部分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2023年9月11日(因2023年9月9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2022年9月9日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关股东对其持有的本次上市流通股份所做出的有关承诺具体如下:

  1、公司董事田丰,监事王才立,高级管理人员李吉军、曹连锋、安志国、张钊、李乃雨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所持发行人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所持发行人总股份数量的100%;在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减持行为严格遵守减持行为发生时对本人具有强制性效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数量、比例、通知公告、备案等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出台新的需要适用于本人的强制性规定的,本人自愿遵守该等强制性规定。

  2、公司持股5%以上机构股东济南民韵嘉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及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所持发行人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所持发行人总股份数量的100%;在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企业减持行为严格遵守减持行为发生时对本企业具有强制性效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数量、比例、通知公告、备案等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出台新的需要适用于本企业的强制性规定的,本企业自愿遵守该等强制性规定。

  3、除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和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本人/本企业减持行为严格遵守减持行为发生时对本人/本企业具有强制性效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数量、比例、通知公告、备案等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出台新的需要适用于本人/本企业的强制性规定的,本人/本企业自愿遵守该等强制性规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未出现因违反相关承诺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嘉华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嘉华股份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国泰君安对嘉华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51,938,672 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9月11日(因2023年9月9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特此公告。

  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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