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73 证券简称:信宇人 公告编号:2023-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4日(星期一)上午10:00在深圳市龙岗区回龙埔回龙路鸿峰工业区2号信宇人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8月29日以电子邮件、短信及电话的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杨志明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董事李飞、王家砚、苏俊杰、李仲飞、龚小寒、陈政峰以通讯方式出席);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通知、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并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市信宇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信宇人”)拟分别在下列银行或其下属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募集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并遵守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分别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同意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员全权办理上述银行开户具体相关手续以及后续与公司、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根据统票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惠州信宇人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惠州信宇人高端智能装备生产制造扩建项目”“锂电池智能关键装备生产制造项目”“惠州信宇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前述3个项目的借款金额分别不超过人民币27,628.27万元、5,557.73万元、7,038.66万元,借款期限自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不超过5年,惠州信宇人可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提前偿还或到期续借。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资金使用需求,公司将分批次拨付前述借款。
表决结果:根据统票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报备文件
1、《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9月5日
证券代码:688573 证券简称:信宇人 公告编号:2023-002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4日(星期一)上午9:00在深圳市龙岗区回龙埔回龙路鸿峰工业区2号信宇人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8月29日以电子邮件、短信及电话的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凌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通知、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并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系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布局,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表决结果:根据统票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报备文件
1、《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3年9月5日
证券代码:688573 证券简称:信宇人 公告编号:2023-003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
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惠州市信宇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信宇人”)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惠州信宇人高端智能装备生产制造扩建项目”“锂电池智能关键装备生产制造项目”“惠州信宇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借款期限自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不超过5年,惠州信宇人可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提前偿还或到期续借。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资金使用需求,公司将分批次拨付前述借款。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08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43.8597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8,705,976.96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2,505,761.6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6,200,215.35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8月11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487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相关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三、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惠州信宇人在选定银行分别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同意惠州信宇人共同遵守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分别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同意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员全权办理上述银行开户具体相关手续以及后续与公司、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为满足募投项目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公司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惠州信宇人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惠州信宇人高端智能装备生产制造扩建项目”“锂电池智能关键装备生产制造项目”“惠州信宇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前述3个项目的借款金额分别不超过人民币27,628.27万元、5,557.73万元、7,038.66万元,借款期限自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不超过5年,惠州信宇人可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提前偿还或到期续借。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资金使用需求,公司将分批次拨付前述借款。
四、 本次提供借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 基本信息
(二)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五、本次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的原因及影响
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系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布局,有助于有效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六、本次提供借款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惠州信宇人将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惠州信宇人高端智能装备生产制造扩建项目”“锂电池智能关键装备生产制造项目”“惠州信宇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投入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惠州信宇人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有效。
七、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3年9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惠州信宇人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惠州信宇人高端智能装备生产制造扩建项目”“锂电池智能关键装备生产制造项目”“惠州信宇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前述3个项目的借款金额分别不超过人民币27,628.27万元、5,557.73万元、7,038.66万元,借款期限自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不超过5年,惠州信宇人可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提前偿还或到期续借。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资金使用需求,公司将分批次拨付前述借款。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有助于有效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2、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系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布局,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3、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2、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承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九、 报备文件
1、《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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