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80 证券简称:华纬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9月4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4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千禧路26号。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段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金雷先生
6、 公司董事、监事、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 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53名,代表股份数量为96,940,6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178%。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名,代表股份数量87,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04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8名,代表股份数量9,940,6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3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47人,代表股份数量280,6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8%。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7人,代表股份280,6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8%。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96,940,6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280,6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96,940,6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280,6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96,940,6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280,6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尤遥瑶、泮炜锋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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