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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证券代码:603218         证券简称:日月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拟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A股股份,主要内容如下: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将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2、回购规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

  3、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2.00元/股(含);

  4、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5、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决议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回复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相关人员及股东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若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则会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则会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及《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转让;若公司未能将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二)拟回购股份的方式及种类: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

  (三)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下限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4、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并在回购完成后3年内予以转让。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

  回购股份数量: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及回购价格上限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约为4,545,454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44%;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及回购价格上限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约为13,636,363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32%。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五)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2.00元/股(含)。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六)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亿元(含)和上限人民币3亿元(含),回购价格上限22.00元/股进行测算,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注:1、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

  2、上表本次回购前股份数为截至到2023年8月28日数据,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七)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本次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截至2023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流动资产8,085,832,385.38元,总资产12,879,053,870.23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91,284,527.04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3亿元测算,分别占上述财务数据的3.71%、2.33%、103%。根据公司经营和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以人民币3亿元上限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

  2、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影响较小,截至2023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资产负债率为24.77%,货币资金为1,815,113,191.91元,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有利于提升团队凝聚力,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八)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的积极性,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同时,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对公司在资本市场树立良好形象、促进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3、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等情况,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可行性。

  4、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认可本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九)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上述人员及股东在本次回购事项启动至实施完毕期间暂无增减持计划。若上述人员及股东后续有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上市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回复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相关人员及股东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若公司未能能将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本次回购的股份应当在发布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若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安排

  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变更登记等事宜;

  3、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4、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前十大股东和无限售条件持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的规定,公司已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2023年8月28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同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

  (二)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账户名称: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3182339

  特此公告。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5日

  

  证券代码:603218         证券简称:日月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4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

  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同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公告的前一个交易日(即2023年8月28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注1:持股比例为占公司现有总股本1,031,020,000股的比例。

  二、公司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注2:持股比例为占公司2023年8月28日总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67,593,089股的比例。

  特此公告。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5日

  

  证券代码:603218         证券简称:日月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5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2023年8月31日,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尚未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22.00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同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63)。

  二、实施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2023年8月31日的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3年8月31日,公司尚未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上述回购股份进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5日

  

  证券代码:603218         证券简称:日月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6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产品名称及期限:

  

  注:大额存单存续期间可转让,公司单次持有可转让大额存单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履行的审议程序: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了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授权公司管理层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同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全资子公司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星铸业”)于2023年9月1日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的大额存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公司在保障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以闲置资金适度进行低风险保本理财产品的投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二)资金来源

  1、资金来源的一般情况

  本次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系公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2、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79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80,000.00万元(含本数),发行不超过223,139,154股新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向18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137,457,044股,发行价格为20.37元/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99,999,986.2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368,355.6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93,631,630.59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11月16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973号”《验资报告》。

  经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净额,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依据募投项目的推进计划,近期公司的募集资金存在临时闲置的情形。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

  

  注:大额存单存续期间可转让,公司单次持有可转让大额存单期限不超过12个月。日星铸业于2023年9月1日受让该大额存单,需支付原先持有人持有大额存单期间的利息为人民币427,777.76元。受让后,日星铸业享有该大额存单自本次转让后的收益。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

  

  注:大额存单存续期间可转让,公司单次持有可转让大额存单期限不超过12个月。日星铸业于2023年9月1日受让该大额存单,需支付原先持有人持有大额存单期间的利息为人民币4,882,788.89元。受让后,日星铸业享有该大额存单自本次转让后的收益。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

  

  注:大额存单存续期间可转让,公司单次持有可转让大额存单期限不超过12个月。日星铸业于2023年9月1日受让该大额存单,需支付原先持有人持有大额存单期间的利息为人民币4,340,111.12元。受让后,日星铸业享有该大额存单自本次转让后的收益。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

  

  注:大额存单存续期间可转让,公司单次持有可转让大额存单期限不超过12个月。日星铸业于2023年9月1日受让该大额存单,需支付原先持有人持有大额存单期间的利息为人民币5,017,604.17元。受让后,日星铸业享有该大额存单自本次转让后的收益。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理财产品购买的审批和执行程序,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理财产品购买事宜,确保理财资金安全。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通报公司审计办公室、总经理及董事长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控制理财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2、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3、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台账对购买的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4、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和结构性存款的相应损益情况。

  5、本产品发行主体的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及风险控制措施并提示风险。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1、日星铸业于2023年9月1日受让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24期企业大额存单,认购金额40,000万元,该产品基本情况如下:

  

  2、日星铸业于2023年9月1日受让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2021年第018期公司类法人客户人民币大额存单产品,认购金额为20,000万元,该产品基本情况如下:

  

  3、日星铸业于2023年9月1日受让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2022年第9期公司类法人客户人民币大额存单产品,认购金额为8,000万元,该产品基本情况如下:

  

  4、日星铸业于2023年9月1日受让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2021年第017期公司类法人客户人民币大额存单,认购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该产品基本情况如下: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上述理财产品为可转让大额存单,该产品资金流向:无。

  (三)其他说明

  上述理财产品为可转让大额存单,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公司单次持有可转让大额存单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单次转让后公司需及时将资金转入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

  (四)风险控制分析

  1、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选择商业银行流动性好、安全性高、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投资产品,明确投资产品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2、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台账对购买的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本次购买现金管理产品的受托方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国有股份制银行,证券代码为601328、601288,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利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的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本次委托理财金额数额为73,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期末(2023年6月30日)货币资金的40.22%,占公司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7.54%,占公司最近一期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5.67%。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

  (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公司委托理财本金计入资产负债表中其他流动资产,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目。具体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五、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购买的大额存单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意见

  (一)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授权公司管理层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投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有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现金管理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投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有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现金管理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2023年8月11日,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将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

  

  特此公告。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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