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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告

  股票简称:青龙管业    股票代码:002457    公告编号:2023-05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青龙”)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张掖分行”)的借款事项与建行张掖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协议签署日期:2023年8月30日

  2、被担保人: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3、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

  4、保证人: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最高额保证(人民币):叁仟壹佰贰拾万元整

  6、有权决策机构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23年4月20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融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根据2023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要,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24亿元(含目前生效的授信额度、尚未收回的保函等)的银行授信额度,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流动资金借款、长期借款、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在办理申请授信额度或进行融资时可以相互担保,但任一时点的累计担保余额不得高于上述授信额度;上述担保的担保对象仅限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担保均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并另行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在上述授信额度、用途范围及授信有效期内行使具体决策权,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一切与之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抵押、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担保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等)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具体详见2023年3月3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券报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关于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及2023年4月21日披露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

  2023年8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第六十二次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同意公司针对甘肃青龙向建行张掖分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事宜提供最高额担保。

  本次担保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授信范围之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2、成立日期:2015年01月08日

  3、住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

  4、法定代表人:彭春竹

  5、注册资本:8000万元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7、经营范围:塑料管材、塑料管件、复合管材、电力用各类塑料管材、化工用各类塑料管材、塑料化粪池、其他塑料制品、智能化节水设备的生产销售;供热预制保温复合塑料管材的生产销售及工程设计与施工;塑料管道工程、节水灌溉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给排水工程、智能化节水系统工程、化粪池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节水技术推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与公司的关系: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9、股东(持股比例):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625%)、史崇英(20.42%)、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20%)、吴进山(8.75%)、甘肃中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5.83%)、鱼江涛(5.625%)、丁波(4.375%)、焦兴隆(4.375%)。

  10、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收益情况                      (单位:万元)

  

  11、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本合同由下列各方签署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

  (二)保证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

  1、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本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叁仟壹佰贰拾万元整。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

  3、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三)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五)主合同变更

  1、甲方同意,乙方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或对主合同进行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均无需通知甲方,甲方仍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以及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2、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1)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2)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3、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的,本合同项下的保证随之转让。

  4、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保证责任

  1、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或者发生主合同项下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导致乙方行使担保权利的,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承诺不会主张乙方应首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或者其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实现债权,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3、如果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低于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在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仍未获完全清偿,则甲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 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乙方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1)甲方同意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2)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3)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则甲方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4、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则甲方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主合同被解除,则甲方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继续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债务的,甲方同意由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指定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顺序;同时,甲方进一步同意乙方有权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划收债务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用于清偿任何一 笔到期(含提前到期)债务。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七)甲方的其他义务

  1、甲方应对债务人借款使用情况(包括用途)进行监督,并接受乙方对甲方资金、财产和经营状况的监督,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文件、资料,并保证其准确、真实、完整与有效;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2、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 、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乙方认可的新担保;

  3、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八)其他

  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3年4月20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融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其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其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均处于公司的有效监管之下,经营管理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

  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公司本次提供担保及接受反担保公平、对等。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总金额为29,914.17万元(全部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2.94%。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实际担保余额为9,137.37万元(全部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95%。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2、《中国建设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3、《反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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