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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预告“变脸” ST贵人及多名高管收到警示函

  本报记者 桂小笋

  9月4日晚间,ST贵人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告显示,由于公司此前业绩预告更正后出现业绩变脸的行为,监管决定对公司及多名高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此,北京社科院副研究员王鹏告诉《证券日报》记者,业绩预告虽然不是正式的财务报告,但盈利与否应该是非常严谨的预测指标,如果预报的数据与最终的财报数据出现巨大反差,甚至是“变脸”,那么,这家公司的信息披露严谨性、客观性就值得市场怀疑。

  公告显示,今年1月19日,ST贵人披露的2022年度业绩预告称,公司预计2022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7476.9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15844.30万元。然而,今年4月27日,ST贵人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22年净利润更正为亏损941.37万元,扣非净利润为6936.83万元。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告诉《证券日报》记者,上市公司未经审计的预测业绩如果出现预测业绩由“盈”转“亏”,或者实际盈亏超出此前预计的范围,这种变化即可视为超出了合理范围,上市公司时任高管在编制业绩预告时,有未勤勉尽责之嫌。

  基于上述信息,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ST贵人及时任董事长李志华、总经理林思萍、财务总监周文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监管要求,ST贵人及上述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ST贵人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根据福建监管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如果有证据证明上市公司的预测性公告未对影响该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或者会计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又或者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更正公告,在这三种情形下,投资者有权要求上市公司对其不当的预测性信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智斌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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