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299 证券简称:舒华体育 公告编号:2023-03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9月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惠南工业园四期二路口舒华工业园2号楼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维建先生因其他工作安排无法出席和主持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傅建木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长张维建先生因其他工作安排未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傅建木先生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议案1-3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2、3;
3、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公司独立董事戴仲川先生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2、3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截至征集结束时间,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行使投票权。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章志强、刘玉敏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章志强律师、刘玉敏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6日
证券代码:605299 证券简称:舒华体育 公告编号:2023-030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3年2月18日至2023年8月1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二)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均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激励计划的自查期间,共1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前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自查与本人沟通确认,该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的交易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其对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知悉公司拟实施的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具体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三、核查结论
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商议筹划、论证咨询、方案拟定等阶段已按照上述规定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严格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
综上,经核查,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亦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构成内幕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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