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23 证券简称:润都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对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变更,变更内容为:《关于全资子公司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的担保期间由“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2年内,具体担保期间以最终签署的保证合同/协议为准”变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5年内,具体担保期间以最终签署的保证合同/协议为准”,其他事项按原议案执行。除此外,本次股东大会未对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其它决议进行变更。
一、会议召开情况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08月18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54),于2023年08月19日在上述媒体上披露了《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暨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公司定于2023年09月05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1、召开时间:2023年09月05日(星期二)14:30;
2、召开地点: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6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5、主持人:董事长陈新民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1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203,149,0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0.6608%;其中中小投资者共6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92,2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3%。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03,026,3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242%;其中中小投资者共2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9,5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6%。
(2)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2,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6%;其中中小投资者共4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2,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提案1.00《关于变更<全资子公司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的议案》。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2023年5月18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因融资业务办理需要,对该议案中的担保期间由“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2年内,具体担保期间以最终签署的保证合同/协议为准”变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5年内,具体担保期间以最终签署的保证合同/协议为准”,其他事项按原议案执行。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203,066,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3%;反对82,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9,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137%;反对82,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8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提案2.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配方案时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05月30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0元(含税),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额结转至下一年度。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股份总数由239,209,490股变更为334,893,286股,注册资本由239,209,490.00元变更为334,893,286.00元。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需对《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进行修订。
同时,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全面梳理相关治理制度,通过对照自查,同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负责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本次修改《公司章程》涉及的备案等所有相关手续,并且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有权按照公司登记机关或者其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203,066,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3%;反对82,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9,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137%;反对82,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8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提案3.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修订,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修订。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203,066,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3%;反对82,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9,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137%;反对82,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8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提案4.00《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最新修订,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本议案包含2个子议案,需逐项表决。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4.0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203,066,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3%;反对82,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9,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137%;反对82,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8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提案4.0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203,066,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3%;反对82,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9,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137%;反对82,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8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黄乾元、杨璇
3、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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